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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昆农贷”资金池实施细则 (试行)

昆农〔2020〕62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农业农农村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专注服务“三农”主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178号)相关要求,特设立“昆农贷”资金池,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接国家级和省级风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及企业的发展。

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昆农贷”作为昆山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放贷银行为“三农”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特别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较低成本、较便利方式筹措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二条 “昆农贷”支持对象主要指市农业农村局列入支持名录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合作农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强村公司(村级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昆农贷”项目采用“母子式”结构设置,产品设计坚持以“保增收、建基础、促发展、抓龙头”为目标,强化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乡村振兴信贷支持。项下设立3个子产品,分别为产业培育基础贷、提质增效升级贷、龙头发展稳固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昆农贷”由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管理人推荐我市相关合作银行并开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代偿资金池管理。

        第五条 “昆农贷”资金池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注入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后续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和效果实施或调整额度。

        第六条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管理人申请成为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管理人定期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昆农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昆农贷”资金池(国家级、省级风险资金)、合作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第八条 合作银行对于符合“昆农贷”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人)总计提供不低于10倍“昆农贷”资金的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LPR加40BP,贷款周期不超过三年。

        合作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100万及以下的“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5%。

        第九条 贷款实行差别化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昆农贷”风险资金池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最高上限不高于70%,“昆农贷”资金池正式运作后,资金池管理人及合作担保公司需积极对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资金池承担风险的份额内争取相应支持。

        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保留“昆农贷”与银行两方合作的补偿模式,若政府性担保机构不参与,对应补偿比例由银行承担。

第四章  产品综述

        第十条 “昆农贷”产品类型概况:

        (一)产业培育基础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授信。

        产品概况:该项贷款主要用于维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着重解决生产过程中用工、用机、原材料采购等资金需求。

        准入条件:经营权属材料(如有效的土地、项目承包合同等),原材料采购清单等,及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另行要求的贷款材料。

        (二)提质增效升级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授信。

        产品概况:该项贷款主要用于农业项目建设,其目的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业结构。

        准入条件:经营权属材料(如有效的土地、项目承包合同等),基础建设项目清单,设备购买清单等,及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另行要求的贷款材料。

        (三)龙头发展稳固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授信。

        产品概况:该项贷款主要用于助力农业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竞争能力。

        准入条件:实际借款金额不得大于借款企业年销售额的70%,良好的企业征信报告,经营权属材料(如有效的土地、项目承包合同等),资金用途说明,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另行要求的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 单个借款主体“昆农贷”资金池放贷产品上限不得高于5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对支持名录采用动态管理方式,已列入支持名录的申请贷款企业(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送相关信息,由合作银行负责相关材料审核,银行审核通过后完成相应放款手续。未在名录内的企业(个人)需要列入的,应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名录,以享有相应政策支持资格。

        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或贷款个人的信用情况是贷款立项的重要依据。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以纯信用的方式发放贷款,但贷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为该笔贷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金额相对较大的项目,鼓励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以及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除贷款利率外,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个人)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按月向管理人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备案情况汇总表、银行信贷方案(放贷通知书)等。备案记录作为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管理人应按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农业农村局、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一)企业或个人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二)企业或个人贷款出现逾期;

        (三)银行认为企业或个人不能正常还贷;

        (四)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昆农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风险补偿资金按产业培育基础贷、提质增效升级贷、龙头发展稳固贷分别承担70%、60%、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昆农贷”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追偿收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款)-已还贷款部分本金

        第十六条 获得“昆农贷”贷款的贷款方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

        当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对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备案、实际欠款本金和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向管理人提交《“昆农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提出代偿请求,经管理人尽调并出具意见书,由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召开代偿会审会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决议下达风险池管理人。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或个人确实无法还款,担保机构应向合作银行履行快速代偿义务。担保机构根据贷款备案材料、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贷款逾期后收到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30日内完成代偿。代偿部分包括担保机构和“昆农贷”承担部分,如“昆农贷”承担部分因其代偿会审未通过,担保机构不能收回垫付资金池代偿资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昆农贷”会审结果通知后10日内退还垫付款。

        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贷款追偿方案、补偿划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代偿会审会决定,并填制《“昆农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复印件),提请管理人按照“昆农贷”补偿比例从“昆农贷”资金中划转。管理人于15日内向担保机构划转。

        第十八条 贷款未引入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凭《“昆农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方案、补偿划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代偿会审会决定,提请管理人按照“昆农贷”承担比例从“昆农贷”资金中划转至合作银行。管理人在贷款逾期后90日内完成代偿。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管理人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银行应将拨付的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

        第二十条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风险池不予以代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不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贷款授信时,贷款个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四)贷款授信时,未将企业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者)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五)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六)企业(个人)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

        (七)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偿后,按照代偿前确定的贷款追偿方案进行追偿。

        (一)引入担保机构的,任一方追偿所得扣除费用后按照第九条执行标准进行分配,如追偿所得不足,则差额部分按比例进行损失分摊;

        (二)未引入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追偿所得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追偿程序终结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人备案,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末向管理人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分配给风险资金池的追偿所得部分,经管理人确认后,由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拨至“昆农贷”资金池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管理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农贷”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

        (二)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三)合作银行的核销意见。

        上述核销经市农业农村局、管理人审核并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人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管理人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每年年初商定“昆农贷”全年工作目标计划,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贷款企业数量、贷款不良率等目标任务,每年年终对合作银行的工作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管理制度等进行绩效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合作银行,解除后续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资金池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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