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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园保”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昆金融办〔2019〕23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改善昆山优质企业的融资环境,鼓励本市银行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运作 “昆园保” 产品,特设立 “昆园保” 资金池业务。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昆园保” 资金池作为昆山优质企业授信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纳入昆山市综合风险池,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昆山优质企业的授信,对发放 “昆园保” 授信的银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本外币信用证、银票、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昆园保” 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开发区的优质企业,支持对象如下:

        1. 经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经苏州市认定的 “瞪羚计划” 企业、“雏鹰计划” 企业,以及其他经昆山市科学技术局(简称 “市科技局”)认定的建有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重点支持企业;

        2.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双创人才、姑苏人才以及昆山双创等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3. 由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 “市工信局”)出具推荐函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昆园保” 支持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应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3.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 “两高一资、产能过剩” 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4.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5亿元;

        6. 不能为批发、零售等贸易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昆园保” 资金池由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 “管理公司”)参照我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模式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在我市相关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动用资金,授信到期后继续滚动使用。

        第五条   “昆园保” 资金池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上级争取资金、其他资金组成,资金由管理公司管理,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 “市金融办”)负责对 “昆园保”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相关结果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管理公司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并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名录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初始名单由市工信局或市金融办盖章确认,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名单库。原则上对于市工信局、金融办推荐的企业,合作银行应积极对接,尽可能完成融资授信。

第四章 资金额度及运作方式

        第八条   “昆园保” 资金池总金额5000万元,初始资金金额2000万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0倍的金额范围内发放 “昆园保” 授信业务。

        第九条   管理公司向合作银行按协议约定或年度实际授信平均余额占比存入 “昆园保” 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存入的 “昆园保” 资金。

        第十条  “昆园保” 使用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 的原则,授信风险由 “昆园保” 资金池 、合作银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授信实行固定的风险补偿比例,担保费费率根据企业授信敞口金额确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昆园保” 授信利率及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以及合作银行的有关授信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给予企业较市场优惠的定价,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市场利率20%,授信周期为6—24个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第十至十二条相关规定,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后,向管理公司进行授信额度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在备案敞口额度内自主决定授信的发放,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因合作银行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授信的,“昆园保” 资金池、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予风险补偿。月末合作银行依照管理公司要求提交授信额度等信息的台账。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市工信局、管理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公司。

        1. 企业不按期支付授信利息;

        2. 企业授信出现逾期;

        3. 合作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归还授信;

        4. 合作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昆园保” 授信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昆园保” 的授信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信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授信本金-追偿收回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款)-已还授信本金-保险赔偿款

        第十六条  获得 “昆园保” 授信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授信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由合作银行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当授信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对不良授信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名单内、实际欠款本金和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逾期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交《 “昆园保” 不良授信风险补偿申请表》,提出代偿请求,经管理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尽调并出具意见书后报资金池领导小组,资金池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代偿会审会进行审核,并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管理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请求30天内完成尽调。如管理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尽调确认代偿请求合理合规,应于授信逾期发生60天内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风险池不予以代偿:

        (1)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的;

        (2)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授信的;

        (3)未落实授信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授信的;

        (4)授信企业未在市金融办或市工信局提供的名单内;

        (5)银行在授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6)授信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确实无法偿还授信,管理公司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应向合作银行履行快速代偿义务。管理公司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根据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授信逾期后收到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60天内完成代偿。

        第十九条  逾期授信代偿后,合作银行和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复印件)、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不予代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银行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公司,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授信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管理公司确认后,由合作银行拨至 “昆园保” 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管理公司设立不良授信台账,记录不良授信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授信逾期授信率(=单个合作银行昆园保逾期授信余额/单个合作银行昆园保备案余额)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授信业务。授信整体逾期授信率(=全部合作银行昆园保逾期授信余额/全部合作银行昆园保备案余额)超过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授信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公司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对于存量授信业务,各方仍按照产品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授信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授信,应根据本细则第十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收回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第二十五条  发生 “昆园保” 代偿的授信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昆园保”等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及我市出台的其他金融扶持政策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重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强化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担当、宽容失败、积极进取的氛围,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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