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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政策覆盖面,突出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在推动沪昆两地科技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加快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等方面的作用,优化健全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的发放以及通用通兑管理流程,按照《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为推动本市企业积极对接上海优质科创资源,加大自身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规范后补助机制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创新券资金在市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券采用电子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办理兑付。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兑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以下简称“东部中心”)作为创新券运营单位,负责线上运营;委托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负责昆山线下运营和材料收集,接受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交的各类申请表、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创新券、成果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申领对象

        第六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昆山注册登记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企业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诺书。

第四章  使用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使用对象为科技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和运营单位共同审核,名单定期公布,动态更新。

        使用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财务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人员;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服务机构当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使用对象审核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

        (三)单位简介、专职服务资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在职人员资质特长要求为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人、律师、咨询培训师等相关领域。

第五章  适用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加速推进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的“互通互兑”进程。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服务范围包括:成果(专利)管理、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评价、技术概念验证、成果熟化、技术转移、人才、需求深度挖掘八大类。具体内容参见细则附件。

第六章  申领和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平台提供“一站式”申领、兑付、服务机构查询、进度跟踪等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券按照以下流程申领并使用:

        (一)符合创新券发放对象的企业,按系统提示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二)注册成功后对照《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类)服务清单》,在线提交《科技创新券服务需求申请表》;并向市工研院提交书面材料:《科技创新券服务需求申请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近两年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诺书》、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三)企业需求线上审核通过后自主选择平台服务机构;

        (四)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方案报价,

        (五)企业确认方案报价并上传合同,东部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形式审核和专家评审;

        (六)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发放名单以及额度;

        (六)审核通过后由东部中心在线上发券。

        第十四条  每家企业每年申领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审核通过的项目使用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六章  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需由服务机构申请兑付,具体流程如下:

        (一)服务完成后,由企业下载《服务完成确认和评价单》,填写盖章,在线提交,确认服务完成;

        (二)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兑付材料;

        (三)东部中心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兑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通过后,服务机构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市工研院;

        (五)东部中心向市科技局提交兑付清单,市科技局确认后向市财政局、转型办申请兑付资金。

        (六)兑付名单获得批复后,由市科技局直接拨付资金给东部中心,东部中心再按确认名单拨付给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需在线上线下同步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服务完成确认和评价单》;

        (三)付款凭证(备注创新券专款);

        (四)服务机构开给企业的发票(备注创新券专款);

        (五)创新券;

        (六)完成的交付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年集中拨付一次资金。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创新券超出有效期后,自动失效。失效的创新券,不支持兑付。

        第十八条  申领对象线上购买服务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创新券项目终止,申领方向东部中心提交盖章的书面项目终止说明。

        (一)东部中心拟定创新券额度后,双方在平台规定时间内未签署上传合同。

        (二)因申领方、服务机构其中一方的原因致使服务无法完成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创新券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20%比例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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