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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无效
分类:其他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管理与指导。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创新活力强、企业成长快、服务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遵循以下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生态发展。各地应结合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有序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努力营造适宜企业创业创新,政务商务便捷高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

        (二)政府引导,多元发展。强化市场化运行和政策推动发展,明确法人主体,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努力实现多元投资,多元发展。

        (三)整合资源,共享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园区、孵化场所及城镇楼宇、校舍、厂房、仓库等载体资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功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服务。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县域以下地区重点培育一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内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三)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经设区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查推荐。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服务: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苏北经济薄弱地区、老区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委化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申报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所辖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查审核后推荐至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建立省级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未能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对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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