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56 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在全省创新格局中发挥引领性作用,持续凸显自主创新的原创性成果,全面提升我市创新水平和标志性品牌影响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技术研究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及核心技术研发和储备需要而独立设立的创新载体,负责企业前沿性技术的规划、研究和储备,不断提升企业和产业链核心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品牌大企业是指申报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工业企业;领军企业是指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等方面位居全国前列、申报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 亿元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是指除《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外,还包括先进技术研究院直接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及外聘专家费用、研发业务用房建设费用(不含土地缴款),以及经市工信、科技部门认可的用于收购本市双创企业或购买其研发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苏设立的企业;
(二)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满2 年且是商标所有人;
(三)自主品牌大企业近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0 亿,
研发经费近2 年累计不少于2 亿;领军企业近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 亿,研发经费近2 年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四)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其中已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优先;
(五)近3 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应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导向,有明晰的规划和目标;
(二)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有持续的经费来源:
1、大企业需承诺未来5 年内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 亿元,累计不低于5 亿元;
2、领军企业需承诺未来5 年内每年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其中营业收入30 亿以下的制造业企业需承诺未来5 年内每年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 亿元;
(四)从事研发技术人员5 年内达到200 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人数不低于90%,硕士人数不低于50%,博士人数不低于10%,并拥有行业内知名专家或省级以上双创领军人才。研发人员工资支出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支出比例系数首年不低1.5,比值系数5 年内累计增长不低于30%;
(五)有独立的办公、研发场所,可以在申报主体所在地设立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单独设立。
第六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认定,采取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初审、现场核查、苏州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单位与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制定5 年实施计划。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规划实施和从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省部级以上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予扶持,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本年度不予扶持。
第八条 每年6 月30 日前,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各市(区)上报的资金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资金安排建议经公示后报苏州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市(区)政府。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根据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考核结果,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10%和30%予以奖补。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