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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工业企业节水减排的补助办法(试行)

昆政办发〔2018〕54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绿色环保政策,昆山市级,环境保护专项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智能制造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改善全市水环境状况,提升河湖水质,特别是吴淞江流域水质,确保断面水质达标,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节水减排,特制订本补助办法。

        一、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1. 受补助的企业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 受补助的企业必须建立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减排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3. 受补助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四水” 分开,企业内必须具备事故紧急排放池,“四水” 排放口均安装IC卡等在线监控设施。

        4. 企业受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交地方财税的总额。

        5. 企业受补助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具体奖补内容

        1. 减排补助。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排放,企业每减排1吨废水,2018年度给予10元、2019年度给予7元、2020年度给予4元的补助,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区镇财政按2018年度4:1、2019年度3:1、2020年度2:1的比例分担(减排时污染物总量必须同步下降,否则不予补助;因减产导致减排的情况不予补助)。

        2. 提标补助。鼓励企业通过提标改造、深度处理等方式提高排放水质,达到IV类水质标准的(主要考核指标有COD、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六价铬、镍及锑),给予每吨2018年度1.5元、2019年度1.0元、2020年度0.8元的补助,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

        3. 工程补助。按照《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操作。

        4. 管理提升补助。获得《AWS国际可持续水管理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成功创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5-10万元补助。

        三、行为处罚

        1. 企业在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昆政办发〔2017〕195号《昆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其补助,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征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惩戒,同时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企业有超排现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

        1. 本办法如有与其他文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进行补助。

        2. 具体补助操作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市财政局、经信委、水利局、物价局另行制订。

        3. 本补助办法试行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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