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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科技专项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昆山市生态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专项

        1.支持范围:

        (1)生态农业科技专项。支持农业科技园区集成创新、农村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和农业产业关键技术创新。

        (2)社会发展科技专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公共安全防控、应急反恐、疾病预防与人口健康和其他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

        2.支持方式:

        (1)对列入的项目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资助。

        (2)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形式为前资助。

        第四条 昆山市软科学研究专项

        1.支持范围:

        支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开展研究。

        2.支持方式:

        (1)对列入昆山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项目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资助;

        (2)项目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参照《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按照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 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财政资金资助30万元的项目为重点项目,财政资金资助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前资助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分期拨款的项目,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市科技局负责编制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主体、时间、渠道和方式,在项目申报和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3.项目立项。结合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经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重点项目增加现场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

        4.项目下达。下达立项项目和经费计划。生态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专项需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软科学研究专项为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5.项目实施。生态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专项实施分类管理。其中,重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市科技局根据需要抽取部分项目报送年度实施进展。

        6.项目验收。

        (1)生态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一年内完成。市科技局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区镇(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适时予以检查或抽查。

        (2)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完成并形成正式的研究报告后申请经费后补助,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资金支出及监督管理

        1.资金支出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财政拨款、自筹经费等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2.资金结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按照项目情况对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予以收回。

        3.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2)第三方审计。重点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的审计规范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承担单位出具项目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明细。

        (3)绩效评估。财政、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原《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昆科字〔2018〕66号)《昆山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昆科字〔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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