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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苏发改规发〔2021〕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活力,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促进我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物流业务及模式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物流企业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供应链管理型、平台型、精专型、综合型四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链管理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组织、管理方案策划等业务为主,其业务嵌入客户的生产制造、分销零售等流程;集成采购、分销、仓储、配送、加工等功能,为客户提供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品送达的全程供应链服务;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与客户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等信息共享,实现对企业内部业务集成管理和上下游客户业务的协同运作。

        (二)平台型物流企业

        以从事网络货运、仓库租赁交易、物流设备循环共用等业务为主,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社会化物流资源,实现信息匹配和资源对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备符合公司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利用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等实现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优化。

        (三)精专型物流企业

        服务电商、冷链、医药、汽车、粮食等某一种特定行业和特定货种的专业物流企业,或以提供物流技术和服务为主业的技术和服务型企业,能够为客户提供细分市场的专业物流或技术服务;专业物流企业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拥有与其专业物流服务相匹配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等,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作业规范标准,实现物流全流程跟踪与管理。技术和服务型企业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综合型物流企业

        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两种及以上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按照业务要求,通过自有或整合等方式,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设备,形成覆盖区域的货物集散、仓储和分拨配送网络;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能够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仓库和人员等资源,实现货物状态跟踪、客户信息管理、订单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申报重点物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成长性较强,连续两年以上实现赢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七条 企业具有较强的物流运作网络或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第八条 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 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统计汇总后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重点物流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企业可以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和相关要求,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汇总,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物流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入选的物流企业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企业类型、地区平衡等,提出入选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将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建议名单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认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入选建议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重点物流企业动态目录,获批省重点物流企业纳入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被取消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的从省重点物流企业目录删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重点物流企业复核工作。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省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一)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变更主营业务且不从事物流业务或企业关停并转的;

        (四)连续半年未按时、真实填报运营管理情况的;

        (五)物流主营业务收入连续2年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六)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在省重点物流企业中开展物流行业竞争力评价,并发布全省物流业领军企业等排行榜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力度,加强中央预算内财政资金、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等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及相关项目的支持。加大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在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物流企业须为省物流统计的样本企业,并按要求在省物流统计直报平台上按时、真实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等表格。

        第二十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管理部门组织调度,承担应急保障任务。被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省应急物资保障运力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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