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服务业及相关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决策部署,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落实普惠性财税扶持政策
1.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 免征、减征部分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3. 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2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5. 昆山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6 个月租金。对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造成成本增加或者亏损的,在年终考核中给予认可,对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供销社、工会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参照国有企业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总工会)
6. 鼓励商业载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对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管理主体(不含国有资产类商业载体),最高按其2022年3月 至5月减免租金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载体最高补助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 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单位员工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8. 加强物流业纾困支持,对注册在昆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规合法经营的物流企业,由区镇或相关部门初审推荐,给予物流企业3个月办公用房、仓库租金不超过3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可以将部分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参与出勤任务的司乘人员、仓储装卸人员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9. 对纳入统计库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给予3个月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50%补助。对自有用房的企业,给予一季度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 推动“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开展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缴纳保证金。在全市范围试点推行保险方式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照100%暂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旅局、昆山银保监监管组)
11. 对民营星级乡村旅游区、经文旅部门备案的乡村旅游民宿给予每家 3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
12. 对依法依规进行营业性演出报批的演出经纪公司,根据因疫情取消场次数、退票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网络运营商对全市网吧因疫情暂停营业期间发生的专线上网服务费给予减免。对促进文体旅消费增长的数字化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扶持。(责任单位:市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
13. 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等落实蔬菜保供稳价任务,对主动增储、降价让利的企业给予补贴,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市场投放,加快推动蔬菜主要品类价格回落企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助力外贸企业纾困解难
14. 给予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企业核酸检测费用补贴。对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企业,针对其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进口货物和存放环境的2022年核酸检测费用,依据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除外)疫情防控信息化平台实检记录,按每份有效检测报告补助30元的标准,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 鼓励本市核酸自测设备生产企业保障进口货物核酸检测需求。鼓励本市企业将自产的符合资质且检测结果获卫健部门认可的自测快检设备优先支持进口货物核酸检测,对2022年销售给本市进口货物企业的设备,按每台设备市场价格15%,对自测设备生产企业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16.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银行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纾困解难。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按揭贷款不能按时还款的,经提前申请,可以采用延期还款、变更还款额度等方式,缓解还款压力。上述人员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保险公司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费率、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期限,提高理赔效率、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支行、昆山银保监监管组、市财政局、市法院)
17. 发挥“昆山金融超市”线上平台作用,开设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丰富抗疫金融产品,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向金融机构推送餐饮零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收集的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扩大综合风险池支持范围,鼓励合作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支行、昆山银保监监管组、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旅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18. 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 1%。(责任单位:昆山银保监监管组、人民银行昆山支行、市金融办)
五、扎实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19. 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及时贯彻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提取 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体广旅局)
2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 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21. 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22.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持续优化提升涉企服务
23.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 200 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昆山供电公司)
24. 缓缴水、电、气费,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申请办理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延期缴费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昆山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
25. 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为相关服务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通电话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邮寄办、不见面”修复,压缩办理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服务业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 规范各类收费、罚款行为,研究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抵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监管执法部门)
七、进一步细化落实帮扶细则
27. 制定专项帮扶补助细则,进一步加大对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具体帮扶补助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2 年底。同一支持事项,如上级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