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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台融”资金池实施细则

昆金融办〔2022〕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一条 为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以及《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关于深化昆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解决台商台企特别是中小微台企、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特设立“昆台融”资金池,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昆台融”资金池由市财政局出资发起,纳入昆山市综合风险池,按照一定放大倍数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信贷投放,解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昆台融”支持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认定的注册在昆山的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

        第四条 “昆台融”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名单由市台办确认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昆台融”资金池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控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人推荐合作银行并开立综合风险池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综合风险池管理。

        第六条 “昆台融”资金池总规模8000万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5倍的金额范围内开展“昆台融”授信业务。

        第七条 “昆台融”单户融资额度,中小微台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本外币信用证、银票、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昆台融”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100个基点。

        第八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照73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根据银行需求可增加保全措施。

        第九条 “昆台融”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依照《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银行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以代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市相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项目代偿后,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合作银行追偿企业贷款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风险补偿比例由资金池与合作银行进行分配。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受托管理人审核后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授信逾期率(=单个合作银行“昆台融”逾期授信余额/单个合作银行“昆台融”备案余额)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整体授信逾期率(-全部合作银行昆台融”逾期授信余额/全部合作银行“昆台融”备案余额)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对于存量授信业务,各方按合同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三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十四条 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财政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资金池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资料进行备案。资金池管理人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个季度末汇总撰写资金池运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由综合风险池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池业务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补偿、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计,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昆台融”资金池实施意见》(昆金融办〔20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市台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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