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镇、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昆山市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梯队培育机制,根据《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分梯队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将一批符合全市产业导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且有境内外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计划,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2.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发展潜力;
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或新三板辅导协议;
5. 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一轮融资企业估值5亿人民币(含)以上;
(3)净资产在2000万元(含)以上。
第四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程序:
1. 申请。企业自愿向所在区镇上市挂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包括:
(1)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上市(挂牌)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取得的商标、专利、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上市(挂牌)计划;
(6)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上市服务或新三板辅导协议以及付款凭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最近一轮融资企业估值5亿人民币(含)以上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含)以上等证明材料;
(8)材料真实承诺函。
2. 初审。区镇企业上市挂牌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报科创发展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并开展形式审查;
3. 审核。初审合格企业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形成初步名单;
4. 审定。初步名单经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
5. 发布。经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对外发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格,并追缴已兑现奖励部分:
1. 工商注册地迁出本市的;
2.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其它不适宜列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形的。
第六条 经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可以享受《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支持,对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或已完成上市挂牌但未及时认定的企业,可参照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启动股改、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股东变化、融资情况、辅导备案、上会过会、上市挂牌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金融办应加强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动态管理,做好分类指导,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