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正常运转,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稳住就业民生
1. 坚决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用工规模 100人以上的企业,按连续参保 6 个月以上的在岗人数 300~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 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昆人社发〔2022〕14 号),按国家、省部署,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用足用好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和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发挥失业保险兜底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推动工业企业企稳回升稳住经济底盘
3. 对 2022 年产值超 20 亿元(含 20 亿元)且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市重点工业企业库企业,产值达到 2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含)以上 5 个档次,分别给予 100万元~1000 万元保底奖励;对重点工业企业 2022 年新增产值超1000 万元的,按新增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上述政策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 对昆山本地工业企业 4 月份经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货运车辆,按照每车次 500 元标准给予货运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市场主体
5. 切实稳住市场主体,鼓励银行采用“无还本续贷”、展期等方式对疫情期间持续经营企业实施融资支持,对纳入“工业转贷资金池”的融资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纳入“综合风险池”其他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融资企业,按实际发生融资利息,给予 3 月、4 月两个月贴息,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6. 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对市发改委、商务局、文体广旅局等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领域服务业企业的项目贷款,给予 50%贷款贴息,期限 6 个月,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外贸企业健康发展稳住规模总量
7. 鼓励外贸企业争订单、稳产能、扩规模,对 2022 年进出口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达到 1 亿美元、10 亿美元、50 亿美元3 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2022 年进出口总额超 1 亿美元,同比增幅超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其超出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每 100 万美元奖励 5000 元。上述政策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住发展预期
8.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供应链管理等领域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5%以上的,综合考虑其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超 3 亿元的,综合考虑其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9. 鼓励工业企业贸易剥离,对在昆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剥离贸易业务新成立独立法人且纳入限上贸易统计的,年销售额 6000 万元(含)以上,经评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 0.5%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 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对纳入统计的,年销售 1 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度增长超 10%,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 0.1%奖励;年销售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 5%,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 0.1%奖励;年销售 600 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 5%,给予不超过营业额增量 1%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附则
本政策由相关责任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贯彻落实,涉及对企业的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市、区镇两级财政保障投入,其中市级财政与区镇财政负担比例各为 50%。
本政策与国家、省、苏州市以及昆山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2 年底。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