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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技〔2005〕156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苏州市级,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的工程化验证环境,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本市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业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所辖市、区科技局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2、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3、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所在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市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工程化实力,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有技术水平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三)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四) 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开拓创新、高效精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取由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对通过评审或评估的建设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通过论证或考察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启动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重点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作为引导。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市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可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9人,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每年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酌情收回所拨经费,并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经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已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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