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券发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科合〔2022〕1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券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举措,加大工作力度,提升科技创新券发展成效,增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加快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形成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为苏州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丰富内涵。扩大适用对象,拓展使用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券影响力。
2.统一平台。整合现有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生态圈、科技人才地图等平台,建设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全过程的线上管理与服务。
3.开放共享。坚持“全国使用、苏州兑付”,依托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全国集聚高水平科技服务载体、机构,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服务和产品。
4.优化服务。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按照企业申领、企业兑付的方式实施。优化操作流程,缩短兑付时限,简化兑付手续,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科技创新券政策更加完备,功能型、网络化、智能化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使用率和影响力显著提升;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集聚科技服务载体、机构5000家以上,科技创新券惠及企业累计超过1万家。
二、适用对象以及使用范围、额度
(一)适用对象。在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类科技创新券为所有企业,其他类别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业团队。适用对象应无不良诚信记录,与提供服务的载体、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使用范围。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所有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研发资源使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不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以及其他非科技创新类的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以当年相关通知为准。
(三)使用额度。每家企业每年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中,研发资源使用、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其他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流程
(一)服务载体、机构入库。全国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载体、机构在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入库。入库载体、机构可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科技服务和产品。
(二)企业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注册后,每年初从平台上领取科技创新券,年内可分次使用。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后,在平台上购买载体、机构服务时,须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三)企业兑付科技创新券。服务完成后,购买服务的企业在平台提交兑付申请,申请兑付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申请审核通过后,平台以数字人民币方式线上支付给企业。平台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
科技创新券兑付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落实,其中,各区所需费用均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兑付研发资源使用、检验检测服务所需费用由市、县级市按1:1比例承担,其余服务所需费用均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券的制度设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做好科技创新券的经费保障工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兑付申请受理及审核等工作。
(二)加强技术与数据支撑。支持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持续提升服务功能;加强与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以及其他省市平台的联动,建立健全数据汇聚和交换机制,推动科技服务载体、机构库共建共享。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用管理,实行企业和服务载体、机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对企业在申领、使用、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让更多企业知政策、用政策、享政策,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券覆盖面。注重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为科技创新券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