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电子商务品牌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条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和有利于推动区域或行业发展相结合。
二、创建标准
第五条通用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
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具备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具有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五)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上年度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企业分类及标准:
(一)网络销售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B2C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B2B交易额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模式创新、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二)电子商务服务类,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物流、支付、信用、营销、代运营等支撑服务的企业。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2亿元以上,或平台服务企业超过300家,所经营网站流量增速快,企业员工总数3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2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生活服务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跨境电商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年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年在线交易额.50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五)创新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六)综合类,包含至少以上2项业务类型,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8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区商务部门推荐文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营业执照;
2.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四、工作程序
第九条“示范企业”由各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初审、书面推荐。
第十条 苏州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核查。
第十二条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拟确定的示范对象在苏州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各地商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示范企业”经营情况报苏州市商务局。
第十五条“示范企业”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苏州市商务局指导“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组织开展“示范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