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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苏体规〔2022〕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苏州市级,融资资助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各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切实缓解体育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优化贷款担保操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体育局

                                             2022年8月30日          

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83号)、《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精神,持续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切实缓解体育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加强苏州市体育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优化贷款担保操作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融通”是指通过设立苏州市体育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经担保公司组织审查和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其扩大生产规模、新项目投入以及日常经营性支出需求等相关合法用途。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突出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合作担保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所有贷款人及其委托分支机构。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 担保资金来源于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委托担保公司管理运作、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利息收益归集专户,本金和利息分别核算。

        第六条 担保公司按3∶1配套资金与担保资金组成担保基金池。担保公司负责择优选择贷款人,并按照担保基金池总额放大不高于5倍的原则,开展“体融通”专项业务。

        第七条 担保贷款额度、担保费率和期限

        1.担保额度:单笔单户“体融通”担保贷款额度设定上限,企业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担保费率:“体融通”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年的标准执行;

        3.贷款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设定为1年期及以下,特殊情况下贷款期限可以延长,但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担保贷款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从事体育产业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他组织等经营主体。

        重点支持以下类型:

        1.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园,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等项目;

        2.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服务、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传统体育产业项目;

        3.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4.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

        5.数字体育产业项目;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7.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8.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体育相关技术研发、体育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9.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10.其他可予资助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九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是依法持有经营性证照、依法从事体育行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他组织且正常经营期满1年以上;

        2.借款人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3.借款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无未偿还的逾期贷款;

        4.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交申请,由担保公司进行项目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调查、评审

        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独立调查、评审,包括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对项目的经营状况以及贷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评审会后出具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贷款人审批

        贷款人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受理通知书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担保公司落实反担保手续后,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做好相关业务台账,每月度末填报“体融通”业务备案表,报送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项下的“体融通”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如需展期仅限一次,并须贷款人及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授信利率及授信条件按贷款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清偿程序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到期未还清的,担保公司及贷款人负责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足额归还的,根据担保公司和贷款人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代为清偿。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实施代偿后,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诉讼、仲裁、资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六章 担保代偿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第十八条 担保代偿损失的确认

        1.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2.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其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

        3.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

        4.实际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向贷款人代偿金额-反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净收入(需扣除相关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 “体融通”业务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按约定比例承担。具体为:对于业务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先由担保公司对贷款人实行全额代偿,最后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担保公司三方确认的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和担保资金按单户企业损失各50%的比例分摊,担保资金单户损失最高承担200万元。担保资金每年累计最高赔付不超过500万元,超过部分担保资金不再承担。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提交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及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处理情况,担保代偿损失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方案等;

        2.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计算表;

        3.贷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授信报告;

        4.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5.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6.内部核销批准文件(复印件);

        7.其他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

        担保形成坏账后,最终代偿损失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比例在担保资金池中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与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并按季报送“体融通”业务情况表;同时,担保公司应建立“体融通”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当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担保公司应主动将情况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并立即停止新的担保业务,待担保公司与贷款人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与贷款人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交换和通报借款人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担保贷款各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加强政策宣传与服务,协助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各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体育产业企业生产经营与融资活动,帮助发现和推荐项目,协助做好贷后及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遴选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合作内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市财政局参与鉴证。合作的担保公司,需对“体融通”业务的开展作出相关承诺,未达成目标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主动靠前服务,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强化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政银担企”合作模式,扩大对体育产业企业“体融通”专项授信业务规模,并实行优惠利率,有效破解体育产业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应对其经营活动合规性、贷款用途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断营造诚信守信的市场主体行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对逾期还款企业今后在项目支持、评比、资格认定等方面按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作出处理。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担保贷款或者转移、侵占、挪用贷款资金的,应予追究其相关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28日施行的《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苏体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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