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关于推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推进和引导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 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号)《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苏府办〔2021〕136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2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项目的申请、发放等工作。
二、质量品牌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创新质量管理办法。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新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新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对新获得“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补差发放。
第四条 鼓励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 AAA 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 AA 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推进品牌认证。对通过“江苏精品”品牌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通过“三同”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认证补助。
三、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储备。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培育,推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和质量提升,引导创新主体以价值实现为导向开展高价值专利研发、布局和高知名度商标战略实施。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产品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鼓励实施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范。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引导创新主体探索构建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第八条 鼓励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申请人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20 万元资金支持。推进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对参加中国(苏州)国际品牌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注册,每件给予 30 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加强版权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省、苏州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企业入选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企业入选苏州市版权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加强上级项目争取。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20 万元。获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获评江苏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发明人奖,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10 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打造知识产权创造的生力军,持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生态系统,对经认定的各级知识产权人才,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经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新认定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突出贡献奖企业或知识产权引领型企业,满足有效发明专利 100 件以上、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工作成效显著、专利和商标布局有明显成长性、行业引领效果突出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发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用,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每年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资金支持,组织专家团队为昆山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助力科创企业成功上市。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范贯标认证及绩效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对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专利检索、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等专利信息利用与分析服务,按服务费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同一申请人当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申请人实际支付知识产权保险保费的 50%给予补贴;获评苏州市级以上专利奖,企业购买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同一申请人当年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申请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 1.5%的资金支持,单笔资金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金支持不超过 30 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或机构,给予税费、评估等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服务费及利息不超过 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支持不超过 2 个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对企业受让、受许可国内外专利以及高校院所、运营机构等各方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根据专利转化实际发生金额按 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每年不超过 5 万元。推进昆山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对运营平台按专利运营交易实际成交额 3%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培育知识产权服务示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推进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设立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标杆企业专项,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支持,综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创新成果,引导企业建立技术秘密存证管理工作机制,制订合理的技术秘密保护激励措施,设置相应评审决策机制避免在专利申请流程中泄露涉密技术信息。对于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并通过实施取得保护成效的企业,每年择优认定“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并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申请人在专利、商标维权和侵权应对纠纷案件中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按照纠纷案件中合理支出费用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包括律师费或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同一申请人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组织申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按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实施流程:单位申报、区镇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信用审查、网上公示、项目立项、资金拨付。
3.材料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时,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4.特别情形: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或严重失信行为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5.资金拨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研究机构;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昆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昆山市开展业务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3.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承诺经费全部用于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工作;4.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人应当符合以上申请人条件,且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所涉资金,除认定类奖补资金外,原则上均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按照 5:5 的负担比例保障投入。《关于推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昆市监通知〔2022〕1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