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融入全域旅游创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发〔2021〕9号)《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17〕2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旅游民宿,是指在昆山市乡村旅游或旅游古镇核心区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房产或集体闲置房产等,结合当地人文历史、乡土风情、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为游客休闲度假和体验特色生产生活方式,提供主题鲜明、绿色环保、服务优良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坚持适度有序、安全规范、主题鲜明、彰显特色、集约发展、注重品质等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建设、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健全我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协调机制,调整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处置。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广旅局。
第六条 公安、住建、文体广旅、卫健、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做好治安、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环保等方面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发展计划,实施采集建档,强化日常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对拟开办的旅游民宿实行一次性预告制,全面告知相关管理规定、开办条件等,督促旅游民宿经营主体依法建设和规范发展。
第八条 旅游民宿应具备必要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条件,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旅游民宿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单栋民宿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2. 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方面的要求,不超过4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二)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房屋权属合法清晰,房屋结构牢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无违规搭建;
2. 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必须确保所用房屋整体建筑安全,对所用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设计或改造时,应符合我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同时须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房屋结构主体安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3. 单栋建筑经营主体不应超过1家,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设施经营使用。
(三)消防安全
1. 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要求;
2. 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导则要求的,应按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3. 消防部门应将民宿积极纳入日常行政指导范畴,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民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民宿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四)公共场所卫生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清洗消毒规范》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相关要求:
1.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禁烟警语和标志;
2. 建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 设置标识明显的专用待洗棉织品收集容器;洗涤后的棉织品应符合GB37488的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
4. 消毒剂采购、存储、使用全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货凭证及记录完善;客用拖鞋配备专用清洗消毒池和拖鞋保洁柜;
5. 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员工更衣室等服务用房,且需与客房保持适当距离。
(五)食品安全
1. 餐饮服务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纱门、纱窗等设施;
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与经营的食品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
3.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应铺设 1.5 米以上墙砖,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顶,地面均铺设地砖;
4. 场所内应设置至少 2 个原料清洗水池、2 个餐用具清洗水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用途。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生熟食品存放区域
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5. 场所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储存和更衣设施,配备清洁工具;
6. 食品制作用水采用供水管网水的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环境保护
1. 旅游民宿所在区域应具备城镇污水管网或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纳条件,有餐饮废水的,需设置隔油池,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须达标排放。厨房配备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规范排放,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 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民宿;
3. 禁止在湖泊、江河水面经营旅游民宿。
(七)治安安全治安安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安全管理、技术防范、贵重物品保管等要求:
1. 在接待台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住客资料并核对身份信息,每日按时上传信息终端;
2. 在接待台设置“实名登记”提示和禁止“黄、赌、毒”标识,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必要的安防器材;
3.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须覆盖出入口、营业大厅、登记前台、客房走廊、客房门口等所有公共区域。视频质量应当能清晰辨认通过人员体貌特征,预留公安联网接口;
4. 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处(室)或保险柜,客房安装防盗门锁;
5. 所有客房窗户、阳台等部位安装防坠落(限位)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 旅游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资料监控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八)规范经营
旅游民宿的经营者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作经营者或者合法承租人。经营主体须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公示真实准确信息。提供服务应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相关证照(或备案信息公示卡)、收费价格、住宿须知和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确保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配合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旅游民宿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网上申报、集成办理”的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民宿进行备案,申办程序如下:
1. 申请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签署《昆山市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填写《昆山市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准备《昆山市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材料清单》所列资料,网上提交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消防和建筑安全等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审核书面申报材料,提出属地审核意见,报送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3. 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3 个工作日内对拟备案登记的旅游民宿进行复核,并组织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放《昆山市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第十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将旅游民宿实际经营场所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联动工作机制,定期 开展指导,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问题及安全隐患。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乡村社会治理要求,遵守村规民约,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睦邻友好和谐。
第十二条 推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范围》服务质量标准,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参与等级评定,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培训,培育旅游民宿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支持成立旅游民宿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承担信息咨询、宣传推介、学习交流等专业服务功能,配合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服务管理规范,开展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信息统计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加快信息化技术在旅游民宿管理中的应用,推动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联动共享,借助现代科技、智慧手段提升旅游民宿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 已在经营的旅游民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中环)以外的区域,结合空间更新、旧房改造、整合资源打造的旅游精品民宿,纳入各级实事工程或重点项目的,由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集体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关于促进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昆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