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我局拟定了《市工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市工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章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一条 兼并重组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
2. 申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交易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同一实控人或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子公司间交易所进行的兼并重组不可申报。
3. 上年度成功并购国内外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和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4. 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发起方须为企业唯一控股 50%及以上的最大股东),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企业创新平台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获认定的“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的单位;新获认定的苏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复评为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期内的苏州市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
(二)支持方式
1.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2. 对国家级“质量标杆”给予 50 万元奖励;
3.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30万元奖励;
4. 对“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5. 每年对建设期内的苏州市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0 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昆山市关于落实“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考核评估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工信〔2020〕75 号)执行。
第三条 重点软件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
(二)支持方式
1. 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 对首次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壮大高成长科技企业
第四条 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苏州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昆山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最高 3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苏州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昆山市级专精特新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快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的苏州市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单位。
(二)支持方式
对经苏州市级、江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入选省级及以上首版次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目录的软件。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培育壮大产业创新集群
第七条 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符合先进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方向的工业项目,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单个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 6%~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第八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全面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2.企业年度技改投入 5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技改投入进行综合奖补,并对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投入 500 万元以上企业加乘 2 倍系数进行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重大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大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
2. 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度投入首次超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
(二)支持方式
对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度投入首次超 5 亿元、3亿元、1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平台(基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省级平台(基地)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五章 加快壮大生物医药产业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小核酸及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科字〔2023〕13 号)执行。
第六章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流片验证补贴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
2.企业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0%。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流片验证投入(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以及测试验证等)给予最高 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研发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企业专业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
2.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EDA设计工具产品收入(不包含技术服务)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50%。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EDA研发费用最高 30%的研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联动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为昆山范围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每款产品订单实际生产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整机芯片联动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鼓励我市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非关联本地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
2.年度使用金额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当年使用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产业链服务平台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等共性服务。
2.平台以提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为主,且年度围绕自身建设技术设备投入(含软件)不低于 100 万元,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等共性服务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为我市集成电路企业服务收入的占比不低于 50%。
(二)支持方式
按照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的成效情况,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第七章 全面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第十六条 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补贴。
(二)支持方式
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我市按照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 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智能制造示范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的“灯塔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苏州市智能工厂、苏州市示范智能车间及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二)支持方式
对灯塔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苏州市智能工厂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给予50 万元的奖励,对苏州市示范智能车间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同年度就高不重复。
第十八条 智能制造能力提档升级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评估达 3 级及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评估达 3 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一)支持范围
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的工业企业及提供诊断的服务商
(二)支持方式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优秀机构提供诊断服务。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服务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21〕4 号)执行。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完成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优秀机构提供诊断服务。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经认定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苏州市级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智能制造优秀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经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服务领军机构、苏州市级优秀服务商、昆山市级优秀服务商
(二)支持方式
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服务领军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苏州市级优秀服务商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昆山市级优秀服务商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八章 持续打响工业互联网品牌
第二十二条 5G+工业互联网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制造业企业运用 5G 建设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面向生产环节及细分场景,将 5G 与边缘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融合应用。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息化授牌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奖励跨行业、专注特定行业服务的优秀平台、省星级上云企业,入选安全防护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二)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入选安全防护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第九章 做强做优做大数字产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经认定的苏州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按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 20%给予场景提供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按实际研发投入 20%给予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试点示范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入选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 APP优秀解决方案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十章 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第二十六条 工业设计平台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1.积极推进企业向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攀升,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创建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
2.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工业遗产认定。
(二)支持方式
1. 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绿色化节能改造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昆山市企业为节约能源,开展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
2.支持昆山市企业为节约能源,采用先进、适应的节能技术管理方案达成明显节能效果的绿色化节能项目。
3.企业需为年耗能 1000 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项目节能量不低于 15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节能量测算,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2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业循环经济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固体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机电产品再制造、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城市污泥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自愿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2.支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示范项目。
3.项目技术投入和设备相关投入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节水项目要求年节水量不低于 10 万吨,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年处置废旧动力电池不低于 5000 吨且须为工信部已公告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性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技术和设备相关投入总额 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九条 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技术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对地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技术和设备具有一项及以上发明专利,项目技术投入和设备相关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技术和设备相关投入总额的 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补助。
第三十条 “近零碳工厂”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开展“碳达峰 碳中和”试点,重点支持经认定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企业。
(二)支持方式
获评为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称号的企业(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给予每家企业 100 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绿色工业园区;被认定为江苏省绿色工厂的企业;被认定为能效“领跑者”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8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节能诊断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为昆山市范围内企业提供免费节能诊断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诊断计划根据工信部、省、苏州下达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任务提出),诊断机构需按照计划数量和要求,规范、有序、高效地完成节能诊断工作。
(二)支持方式
按完成节能诊断的企业数量,每完成一家诊断给予第三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5 万元补助。
第三十三条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照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工信节能〔2019〕371 号)等要求完成建设接入端系统建设并成功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企业,要求企业统数据稳定上传一年以上。
(二)支持方式
按要求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成功接入省平台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工业区改造项目
工业区改造项目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山市关于推进工业区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办发〔2020〕67 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附则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按照《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2〕7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联动支持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型项目,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细则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