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和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要求,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现就扩大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规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支持对象。专项贷款总规模在《关于设立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苏财金〔2023〕22号)100亿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200亿元,用于支持我省2022年6月底前注册登记成立、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且当前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行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最低50万元。在贷款总规模和单户额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笔专项贷款支持,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银行运用专项贷款积极发放小额贷款、信用贷、首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其中信用贷规模占比不低于30%,首贷户占比不低于30%,并向小微企业倾斜。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贷款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
三、贷款银行。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范围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和江苏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名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申请程序。专项贷款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登陆并注册后,点选“我要贷款”——“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并按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和申请。银行审贷、授信和放款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的贷款申请时间。银行应及时在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贷款发放信息,放款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时,服务平台将停止接受银行放款登记备案。
五、贷款贴息。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由省财政根据各银行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分期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政策到期后统一结算。银行对专项贷款企业采取“先贴后补”方式,即银行在发放专项贷款时,应与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并在收息时从省财政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支持的贷款,以及前期已申请获得专项贷款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
六、激励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贷款银行给予支持。江苏银保监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鼓励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贷款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向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帮助企业尽快获得专项贷款支持。
七、负面清单。专项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专项贷款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贷款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八、有关要求。企业在申请专项贷款时,应向银行书面承诺符合专项贷款相关条件(承诺书模版见附件)。银行应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专项贷款申请严格把关。要简化审批资料,优化审贷流程,加快贷款投放,同时做好贷后管理,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鼓励银行在专项贷款政策引导下,制定落实尽职免责等配套措施,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支持力度。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不得引导本行和他行的正常贷款通过提前还款等方式转为专项贷款,套取贴息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银行负责追回相关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