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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苏人保开〔2023〕16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荣誉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委人才办、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重要平台,是回国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大力建设高水平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努力为留学人员来(在)苏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服务,助力建设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打造人才集聚平台和归国人才首选城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办法(暂行)》(苏人社〔2016〕18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留学人员来苏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63号)文件精神,现对《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苏人保外〔2017〕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市留创园主要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和管理用于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载体。留创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其宗旨是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商业模式,推动各项人才政策落地,助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积极营造适宜留学人员创业、工作和生活的综合最优环境,全力打造集聚留学人员和国际高端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沃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留创园的认定管理、数据汇总、业务指导、综合评价工作。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留创园的建设指导、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留创园认定

        第四条 市留创园分为A类园和B类园,每年申请认定一次,每次认定A类园不超过3家、B类园不超过5家,具体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A类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明晰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孵化载体;

        2.建立了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有专业化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建有规范的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3.建立了完备的孵化服务体系,综合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能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企业注册、税收社保代办、商务培训、项目申报认定、法律财会、投融资、产业对接、创业导师、政策宣讲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并提供场租水电、运营管理、资金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优惠待遇;

        4.引进和建立了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或者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联系,可以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和融资支持,为园区内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留创企业”)在吸引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有成功案例;

        5.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标准要求,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专门的孵化场地且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6.在园留学人员尤其是高层次留学人员集聚度和创业企业孵化成功率高。在园孵化的留创企业总量不少于10家,累计孵化毕业的留创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六条 申请认定B类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满足A类园第1、2条款条件;

        2.建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有专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能为留学人员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创业场租水电、运营管理、信息服务等方面优惠待遇;

        3.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标准要求,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专门的孵化场地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4.在园留学人员具有一定集聚度。在园孵化留创企业总量不少于5家,累计孵化毕业的留创企业累计不少于3家;

        第七条 已获建市级及以上的留创园,自动认定为A类园。

        第八条 留创园在孵留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以自有资金入股(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20%;或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且以自有资金入股(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留创园场地内,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创新创业活动;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自主申报:满足市留创园创建基本条件的园区按照申报工作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地区推荐: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并由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考察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园区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估意见;

        4.公示认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材料复审,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拟认定市留创园名单。名单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意见以及人社局推荐函;

        2.《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表》

        3.相关附件材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园区在孵留创企业一览表;园区孵化毕业留创企业一览表;体现园区建设成效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孵和毕业留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评定为市留创园后,对孵化毕业留创企业的市留创园运营管理机构,且留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每孵化毕业1个留创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奖励:

        1.入选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计划;

        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评定为市留创园后,对每年度引进10个以上留创企业的留创园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助力人才项目对接。定期组织留创园参加国家和省级重点招才引智和创新创业活动,吸引优质项目落地。结合国际精英创业周、“赢在苏州·创赢未来”国际创客大赛等赛事平台,组织留创园常态开展项目对接。适时开展留学人员项目进留创园活动,帮助留创园根据产业发展定位精准对接海内外优质项目。

        第十四条 实施引育专项支持。鼓励支持入园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人才项目。建立“赢在苏州·创赢未来”国际创客大赛总决赛综合评审、苏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等赛事A类园(拟)入园留创企业(项目)“直通车”制度。支持入园企业大力引进世界排名前200位高校博士,给予5万元/人的引才奖励。

        第十五条 加大载体建设支持。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留创园申请设立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支持入园留创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载体,在站博士后最高可获得12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苏企业的博士后可获得30万元安家补贴。获评市留创园且符合省市共建留创园条件的,推荐申报省留创园。优先推荐A类园申报省级、国家级留创园。

        第十六条 提供专业便利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加大对园内留创企业投资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留创贷”等符合留创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围绕经营管理、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人才招聘等创新创业重点环节,组织入园留创企业对接交流。对园内留创企业和留学人员在办理人才落户、人民币收入购付汇、出入境证件和签证(注)、海外人才居住证、职称评定、子女入学、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优先支持A类园设立人才服务工作站。

        第十七条 提升“四化”发展水平。支持市留创园联合工作委员会发展,扶持建设留创园服务协同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和平台。鼓励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为留创园提供专项培训服务,优先支持留创园承办本市各类国际人才交流活动,努力推动留创园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团队专业化和发展国际化。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留创园应对园内留创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给予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优惠待遇。提供创业指导、项目申报、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支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服务。

        第十九条 对市级及以上留创园实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估不理想的,实行降级或退出机制。出现严重运营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留创园将被即时取消市留创园称号。

        第二十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运营管理机构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县级市财政承担100%,市辖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涉及资金须用于留创园载体建设、运营管理、人员培训、企业服务等,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苏人保外〔2017〕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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