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推进昆台融合发展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昆委〔2018〕29号)、《关于深化昆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昆委〔2018〕44号)以及《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海峡两岸青年自主创业、就业,规范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运营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能够为两岸青年就业、创业提供载体和服务的平台,包括“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其中“就业基地”是指为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创业基地”是指为两岸青年提供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昆山市两岸青年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两岸青年来昆交流、创业、就业等相关活动,承担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服务中心由市台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 基地设立遵循“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运营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推动海峡两岸青年在经济、文化、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基地按“一园多点、有聚有散”的原则建设和发展,以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为核心区,以其他基地为辅助的模式进行建设。
第六条 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基地的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创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创业基地须获得所在区镇同意;
(二)创业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众创空间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公共配套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创业基地需配备完善的公共设备和设施,具备办公、会议、接待、路演等基本功能;
(三)创业基地实际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含1年),并在开展两岸青年创业活动上具有一定基础;
(四)创业基地需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运营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低于3人。同时建立系统规范的运营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创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申请时,已入驻创业基地的台湾企业(创业团队)不低于5家。
第八条 申请认定就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就业基地一般为在昆山市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单位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有专人负责台湾青年就业招聘工作;申报时已有不低于20名湾青年在该单位就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护、职业防护、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与台湾青年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
(三)就业基地实际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含1年),并在开展台湾青年就业活动上具有一定基础;
(四)就业基地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或技术类就业岗位,每年新增台湾青年就业人数不低于10人。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服务中心,由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未经认定,各单位不得冠以“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名称。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由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台办申报江苏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基地,给予其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经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基地,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对创业基地内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和项目,两年内给予创业者一定的创业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创业基地内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其运营管理团队一定的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对当年符合台湾青年就业人数要求的就业基地新增台湾青年就业人员,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十五条 被昆山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基地)、众创空间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初,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基地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导师及管理人员、创业就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孵化成效、政策落实及资金情况、工作创新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国台办、省台办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材料由各基地报区镇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服务中心,由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考核结果在考核截止日后一个月内公布。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运营主体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违规违法骗取政府相应补贴的;
(四)基地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昆政办发〔2015〕154号)、《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项目入驻评审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