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9月24日
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强富美高”总目标,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统筹完善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治理体系,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加快形成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征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上市公司县域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力争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位于全国前列。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力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达200家、市值百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达150家左右、市值千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达15家左右,累计新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额达2500亿元以上,并购质效位居全国前列。上市资源储备更加充沛,力争股份制改制企业突破1万家,拟上市后备企业超过70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作用明显增强,力争挂牌展示企业达1.5万家以上;股权投资发展更加稳健,力争累计新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金额达6000亿元以上。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处置。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得到有效规范。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
(一)建立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乡村产业等为重点,依托“证券江苏”平台,建立省级“尖子”、市级“苗子”、县级“种子”企业后备资源库,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培育。引导推荐证券中介机构给予股改指导和股权类投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鼓励支持各地优化企业上市挂牌分阶段奖励办法。鼓励拟上市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先行规范。
(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企业树立和强化现代企业经营意识,增强股份制改造主动性积极性。支持中介机构全程参与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鼓励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整合优质资产打包上市。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中介机构协助各地推进“组团式”“批量式”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落实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三)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定期举办投融资对接会,引导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为入库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引导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力度。鼓励各地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力度。
(四)开展上市挂牌精准服务。鼓励各地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模式,建立健全拟上市挂牌企业挂钩服务机制,推行服务专员制度,加快消除上市公司空白县(市、区);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上市挂牌进程中有关项目审批、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税费缴纳、知识产权等问题。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提升区域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其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作用。鼓励拟上市企业首先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托管和挂牌,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先行规范、提高质量,提升拟上市公司上市辅导期到上市期间信息披露连续性。鼓励各地研究出台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确认以及募投项目用地供应指导意见。按照证监会有关意见要求,优化上市企业历史沿革审核流程。深化与沪深北港交易所合作,推动上交所江苏企业上市培育基地、深交所江苏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培育基地、全国股转系统江苏基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辅导基地等实体化运营。推动资本市场学院南京分院加快落地。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境内上市。
三、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上市企业提升专项行动
(五)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找准重点产业链技术瓶颈,集聚各类资源进行定向支持,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和相关技术延伸创新,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控制力。发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工程机械等产业优势,进一步增强龙头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上市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整体上市步伐。支持上市公司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标准领航质量提升行动,打造一批品质高端、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的江苏品牌。
(六)培育产业链供应链优质企业和研发机构上市。面向产业细分领域,组织实施“千企升级”计划和“小升高”行动,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重点支持推进一批“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隐形冠军和新型服务业领军企业上市挂牌。围绕我省50条重点产业链、30条优势产业链、10条卓越产业链和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在车联网、“大数据+”等领域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推动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风电装备、高技术船舶、海工装备、先进碳材料、纳米新材料、节能环保、品牌服装、新型服务业等细分领域“小链主”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在“科创板”上市的研发机构,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号)文件相关奖补政策。
(七)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引导支持上市公司围绕“锻长板”“补短板”和强链补链延链,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产业整合,支持并购境外研发机构。鼓励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对面临阶段性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互利共赢。围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特别是卓越产业链、优势产业链,实施知识产权强链工程,建立以“链主”上市公司、相关研发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联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专项行动
(八)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开展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典型案例宣讲活动,发挥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作用。引导我省上市公司践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责任发展理念,加强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对于在上市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频繁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地方政府应强化约束引导,依法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
(九)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成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典范。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和要求,明确发展战略定位和主业方向,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推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并购优质资产,有效解决无序竞争问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十)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灵活采取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资金供给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动相关项目平稳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探索合作编制资本市场区域指数,提升“江苏板块”吸引力和美誉度。
(十一)推动风险化解压降与纾困。加强对高比例股票质押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研判,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大股东承担主体责任,有效解决股票质押问题,协调相关机构稳慎处置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加大并购重组监管力度,强化问询约谈、现场检查,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等情形,遏制盲目跨界和“忽悠式”重组,严厉打击为完成业绩承诺而操纵利润的行为。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资产整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上市公司盲目投资。规范国有企业控股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引入和迁出尽职调查和风险甄别,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和会商机制,防止输入性风险和国有资产损失。加大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退市监管,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支持并妥善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依法依规认定资本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鼓励银行、证券经营机构、金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开展纾困融资。
五、中介机构优质服务专项行动
(十二)引导中介机构深耕江苏市场。支持引进培育各类金融中介、评级、征信、交易、结算等市场主体和基础设施。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江苏展业。鼓励各地组建由境内外知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参与的顾问式服务联盟。鼓励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服务,对上市公司提供全链条综合服务。
(十三)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职尽责。强化中介机构法律意识,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程序,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推动中介机构健全内控机制,保障业务合规运营,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优质服务,督促市场主体规范运作、依法披露信息。
(十四)营造扶优限劣良好氛围。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中介机构正向激励和声誉约束机制,定期发布中介机构服务典型案例。对有重要问题的中介机构采取信用约束等限制性措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中介机构执业档案和服务资本市场的执业评价机制。六、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专项行动
(十五)积极加强引导。鼓励各地研究建立反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上市公司在培育产业集群、引领产业升级、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方面作用,综合考虑区域内上市公司数量、市值、再融资、并购重组、拟上市企业培育以及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风险化解等成效。引导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高新区)积极参与,打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区域名片。
(十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部署要求,建设省级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高新区),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细化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条件成熟时,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
(十七)强化激励约束。对推进省级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加强政策扶持和开展调研指导,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并实行拟上市企业培育和辅导备案绿色通道式政策支持等激励举措。省级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和省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机制,推进全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分工,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报送工作情况。
(十九)强化协调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工作举措落细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强化联动协作,及时共享信息数据,形成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监管合力。
(二十)做好绩效评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江苏证监局定期研究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