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助力更多企业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用,提升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根据《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产业迭代升级和集群创新能力提升,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持续优化我市企业上市服务生态体系,促进企业通过登陆资本市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枢纽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产业资本集聚标杆城市,为“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二、主要目标
——汇聚“资本活水”,有效助力新兴企业培育。集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创业投资最佳地区,培育一批具备行业领先优势、全国知名的本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到2025年末在中基协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超过700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孵化培育作用明显,新增上市公司中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度超过80%。
——实施“育林计划”,上市公司数量保持领先。夯实分层分级可持续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梯队,动态保持上市后备企业500家以上(其中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百家以上)。力争202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境内上市公司数保持全国领先。
——推进“参天计划”,上市公司领航作用凸显。上市公司质量和持续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内控制度更加规范,借助资本市场打造产业创新集群龙头企业,力争每年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近千亿元,到2025年千亿市值上市公司累计达到5家以上。
——打造“森林生态”,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整合政府服务,数字化赋能资本市场综合服务体系。提升头部服务机构对苏州资本市场的综合参与度,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的本地资本市场服务团队。
三、汇聚“资本活水”,强化资本要素配置
1.促进国有资本更高效率引领。加快苏州创新投资集团发展,以全周期科技投资业务为支柱,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投资平台。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带动各类基金联动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域股权投资的统筹发展,形成“市-县(区)”股权投资联动模式,促进各县级市(区)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行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苏创投集团)
2.吸引社会资本更高水平集聚。面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头部机构开展“靶向招商”,加强与国家级、省级政策性基金合作组建大基金,引育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PIPE基金、QFLP基金、QDLP基金等在苏集聚发展,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3.推动资本生态更高质量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区域打造全国知名的股权投资集聚示范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股权投资业态入驻扎根。充分发挥苏州市基金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增进交流、资源共享、协同合作。建设苏州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行业治理机制,防范“伪私募”、资本无序扩张等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育林计划”,夯实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
4.靠前挖掘后备“金种子”。产业部门、各县级市(区)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动态排摸筛选出一批上市意愿明确、预期符合境内外上市主要条件的企业,推动纳入市、县(区)两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金融监管部门依托“常态化申报、及时审核、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5.精准培育上市“好苗子”。支持各地设立上市企业产业园,鼓励各地配置上市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保姆式”服务,积极推广工业园区“苗圃工程”模式。市级依托苏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市区联动培育辅导活动,宣传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向等,引导企业科学规划目标板块和上市路径,指导企业做好与服务机构对接,督促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优质上市辅导服务,相关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活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各县级市(区)可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级市(区)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励。优质境内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苏州,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苏州经济发展的,参照享受上市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7.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普适性税收政策宣传和个性化涉税事项辅导,增强企业规范纳税意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可申请分期缴纳。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购重组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苏州市税务局、工业园区税务局)
五、推进“参天计划”,引导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8.支持上市公司汇聚高端要素。支持上市公司按照《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充分享受政策,通过汇聚高端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加强品牌建设等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加快智转数改步伐,向高端化、品牌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9.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各县级市(区)可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创新产品,提供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综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0.支持上市公司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再融资的,各县级市(区)可按每次募集资金投资于苏州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11.提升资本市场“苏州板块”良好形象。引导上市公司加强舆情管理,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加强声誉维护。充分用好新闻媒体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报道,营造支持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建立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快速通道,开展涉企舆情监测保护工程,加强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
六、打造“森林生态”,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12.壮大市场服务机构力量。积极引进境内外头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苏展业,引导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提档升级,配强投行业务团队。鼓励驻苏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在苏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论坛、交流沙龙、投资策略会等,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对接。发挥苏州上市公司服务联盟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苏创投集团)
13.做优做强地方法人服务机构。支持地方法人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完善业务链条,增强为地方资本市场发展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培育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在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排名中,首次进入前50、前100的苏州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14.加强资本市场服务载体建设。充分用好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在苏基地资源,构建分阶段、多层次、全面化的服务体系,提升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专业能力。依托江苏企业赴港上市培育基地等载体,加强与港交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作。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作用,引导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效能
15.强化组织领导推进。优化调整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上市公司纳入协调服务范围,将行业主管部门增补进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调整完善相应机制,指定部门常态化跟踪上市公司和重点后备企业发展动态,定期会诊相关难题,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送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16.优化政府服务机制。探索“上市合规审查一件事”模式,以信用信息报告代替行政合规证明开具。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涉及的项目审批、社保、土地、环评、市场监管、消防、产权确认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注册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对生产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程度较轻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应通过教育、限期整改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置,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7.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各县级市(区)政府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激励。开展“券商贡献”服务评价,鼓励券商不断提升对苏州项目的资源支持力度。引导县级市(区)积极参与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对于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时推广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委考核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