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A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 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入选姑苏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文化名家、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旅游领军人才、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应遵循以下原则∶
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层次的人才需求,提供分类医疗保健服务,采取不同方式给予相应待遇。
定点服务。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办法,在指定医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
遵守规定。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应当遵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类别享受定点医院相应医疗保健待遇:
A类:优先预约医疗专家门诊,提供就医绿色通道、陪同就诊服务;住院优先安排床位;配备一对一的健康顾问,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价值约 2000元的体检套餐。
B类:优先预约医疗专家门诊,医院工作人员协助就医;住院优先安排床位;配备健康顾问团队,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价值约1500元的体检套餐。
C类:协助预约医疗专家门诊,以适当方式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价值约1000元的体检套餐。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网上平台查询信息、预约就医,享受相关医疗保健待遇。
预约诊疗服务:高层次人才通过网上平台提出预约申请,医院工作人员根据需求进行预约挂号、体检并确定时间,高层次人才按预约时间到医院享受相应就医服务。
医疗保健咨询:A类高层次人才直接通过专门配备的健康顾问进行电话咨询;B类高层次人才向定点医院健康顾问团队联络人提出咨询申请,由联络人负责汇总专家团队意见并进行回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抓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统筹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定点医院具体落实。
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预约诊疗、政策咨询和意见反馈;建设网上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平台,联系市卫健委做好资源衔接及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回访人 才,了解人才需求,及时收集并上报相关服务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确定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协助服务中心做好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医疗资源信息,确定健康顾问,组建健康顾问咨询团队,明确团队联络员,提供相应保健咨询服务;定期回访医院,监督、管理医院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结算相关费用;及时掌握上报人才保健工作动态。
各医疗定点医院:负责明确医院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推荐健康顾问,具体落实高层次人才诊疗预约和服务;定期将服务情况上报市卫健委;做好咨询台工作人员培训,保障人才就医顺畅。
第七条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苏州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