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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体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府办〔2020〕29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姑苏人才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荣誉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体战略,进一步加强体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姑苏体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体育局组织实施,分为人才引进、分层培养两大类。

        第三条 姑苏体育人才计划目标是 5 年内在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单位,引进 10 名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 10 名体育领军人才、20 名体育重点人才、30 名体育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根据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国,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教练员作为特聘人才。

        第五条 特聘人才分 A、B、C 三类,采取审核认定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A 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 50周岁,且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体育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在国际一类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

        (二)B 类特聘人才。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副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且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本项目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入选奥运会参赛,或在全运会竞技类比赛中取得前六名。

        (三)C 类特聘人才。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且通晓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本项目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入选全运会竞技类比赛,或在省运会上取得过前三名。

        第六条 符合《关于创新编制岗位管理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苏编办通〔2017〕32 号)的特聘人才可使用编制“绿灯”政策,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体育教练员设立特聘岗位。

        第七条 特聘体育教练员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八条 特聘体育教练员按 A、B、C 三类分别给予最高 25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其中 A 类、B 类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 4 倍,C 类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 2 倍;配偶、子女随迁需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九条 特聘人才引进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专业技术水平、学术研究方向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当地体育部门。市属或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体育单位直接报苏州市体育局。

        (二)主管单位审核。

        体育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同意引进的,经当地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市体育局。

        (三)市级复核认定。

        市体育局对符合引进标准的特聘人才进行复核,报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属地体育部门。

        (四)用人单位办理。

        高层次人才或取得相应成绩的特殊人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十条 实施体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体育领军人才、体育重点人才和体育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每两年组织一次。体育特聘人才在苏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体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体育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1.教练员。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精通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流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国内、国际最新的科学训练方法和手段,是相关体育运动项目带头人,在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 年之内)取得国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优异成绩。

        2.运动员。近三年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国际大赛取得杰出成绩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二)重点人才。

        1.教练员。申报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通晓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国内、国际上先进的科学训练方法和手段,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 年之内)取得国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第一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优异成绩。

        2.运动员。近三年参加奥运会取得成绩、国际大赛、洲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三)青年拔尖人才。

        1.教练员。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有较好的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本项目国内先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 年之内)取得优异成绩(入选参加国际一类比赛取得前八名或国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或近两届省运会取得金牌 4 枚以上)。

        2.运动员。近三年入选奥运会,或获得全运会冠军且多次取得全国比赛冠军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第十三条 对列入体育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特聘 A 类人才、体育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高层次人才相应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列入体育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在 5 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按照项目化方式,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培养资助额度。重点资助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项目。培养资助侧重于目前体育事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和重点问题,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助项目与苏州市体育局年度局管课题项目同步申报、同批评审。

        第十五条 培养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经体育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 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个。培养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培养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苏州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体育人才和培养资助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各县级市(区)体育单位通过当地体育部门向苏州市体育局申报,市属或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体育单位直接向苏州市体育局申报。申报须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上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后拨付奖励和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体育局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体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八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培养资助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和推荐分层培养对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并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培养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培养资助从体育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引进的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的体育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培养资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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