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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昆人社发〔2024〕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集聚青年科技人才中的重要作用,高水平建设一批具有昆山特色的博士后工作载体,经市委人才办 2024 年度第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审议,现将《关于支持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集聚青年科技人才中的重要作用,高水平建设一批具有昆山特色的博士后工作载体,根据《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 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范围内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资助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引进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资助包括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建站资助、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留(来)昆就业创业资助和科研配套资助。

        第四条 经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和经江苏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可申请建站资助。

        第五条 经省级以上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获得博士后编号,进入我市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六条 在办理出站手续后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创业的博士后,可申请出站留(来)昆就业创业资助。

        第七条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可申请科研配套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对新获批的工作站(含分站)给予建站资助 60 万元;对新获批的创新基地(含基地分站)给予建站资助 20 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升格为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建站资助在该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引进的首个博士后完成进站手续后拨付。

        第九条 对我市新进站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的生活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分别在完成进站和出站手续后拨付。

        第十条 对取得我市户籍(港澳台及外籍博士后不受户籍、社保限制,外籍人员需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出站留(来)昆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50万元资助,按 4:3:3 的比例分3年拨付。申请人为从我市设站单位出站的留昆博士后,需在进站前未在我市有就业创业记录;申请人为昆山市以外的设站单位出站后来昆的博士后,需在出站前未在我市有就业创业记录。

        1.申请就业资助的,需在出站后一年内全职留(来)我市就业,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2.申请创业资助的,需在出站后一年内全职留(来)我市创办企业,完成企业注册、验资并正常经营,且博士后本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其中企业实收资本中,申请人货币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股权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至少要有2名非股东员工在该企业全职工作,并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科研配套资助;获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给予1万元科研配套资助。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和审核。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1. 组织申报。由设站单位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进行申报。

        2. 综合审核。各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 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资金拨付。资助资金拨付至设站单位,由单位按资助标准发放。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助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镇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申报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并对资助资金的支付落实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出现离职、退站等情况,或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出现股权变更、人员团队变化导致不符合当时申报条件的,或企业已注销、搬离的,停止发放资助。博士后在我市重新进站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拨付剩余资助。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出站的博士后,申请出站留(来)昆就业创业资助,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博士后工作资助实施细则》(昆人社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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