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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苏府规字〔2024〕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苏州市级,科技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建设,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八大工程”,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努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制定如下政策。

        一、强化高科技企业培育,打造产业创新新势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争创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重点支持,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现动态全覆盖。对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超过3000万元且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年度基础研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支持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推动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在苏州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内部独立部门,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向创新企业转型,对布局新建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推动高成长企业持续涌现。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苏州市瞪羚企业,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补助。对获评的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最多支持五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促进科技企业加速集聚。围绕创新链开展科技招商,布局建设城市协同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施“全球科创伙伴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苏州市举办的“全球科技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地苏州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市、县级市(区)领军人才计划、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

        (五)提升创业载体建设质效。构建“孵化器—加速器—未来产业科技园”孵化链条,对获评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并根据建设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质量科技孵化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未来产业科技园,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强化构建全过程创新链,提升产业科技新效能

        (六)加强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支撑产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设立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每个基金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争创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国家前沿科学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对获批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自主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学科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设国内外有影响的一流学科,每个项目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

        (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深度对接产业创新,面向全球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苏州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的重大“揭榜挂帅”项目,按项目投入最高5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每个项目分类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培育一批重大创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苏州市成果供需对接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培育发展苏州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科技成果应用场景促进机构等新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九)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和参与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资金最高1:2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持完成单位,按省奖励资金最高1:1比例给予奖励。

        三、强化高能级载体集群建设,打造创新策源新引擎

        (十)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服务保障苏州实验室建设。推动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江苏省实验室,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按产业领域组建科创联盟,对科创联盟实施的有组织科研、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一)构建多层次实验室体系。鼓励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分类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对获批的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布局建设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建设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十二)打造一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争创国家、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对获批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高1000万元支持。高水平建设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按建设绩效给予滚动支持。

        (十三)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列入江苏省预研筹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支持。

        四、强化高水平人才引育,打造引领发展新动能

        (十四)靶向招引全球顶尖人才。面向全球招引前瞻性判断能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协同攻关能力强的战略科学家,按“一事一议、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方式予以支持。推行顶尖人才(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在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自主权。

        (十五)引进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支持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引进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每个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支持。对经评估获得认定资格的未落户重大创新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绿色通道支持;落户后通过实地考察的,予以立项并兑现相关政策。

        (十六)发掘培育拔尖青年人才。面向全球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大力引进具有较强成长潜力的青年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支持。对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支持。高水平建设苏州科技商学院。

        五、强化高层次要素集聚,打造协同创新新生态

        (十七)强化金融赋能科技创新。对拥有创新技术、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科创指数”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所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风险补偿。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保险创新险种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偿。对企业科技贷款利息、科技保险保费分类分级给予补贴。

        (十八)完善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平台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绩效补助。对使用苏州算力平台服务的本市企业,按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建设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开展技术转移、研发资源共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科技发展战略和前沿技术发展研究。

        (十九)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建设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苏州市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支持举办科技创业大赛、科技招商活动,以及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的产业技术峰会和各类展会,每场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十)完善包容创新制度环境。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敢于创新、先行先试。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决策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有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市科技局会同苏州市财政局承担。本政策由苏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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