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现就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3月1日起,各市县对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新发放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人承担。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市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1.对于向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2%给予奖补。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分担比例第六档县(市)奖补标准上浮10%。
2.对于向非重点群体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0.5%给予奖补。
二、市县财政部门可统筹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创业担保基金补充、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补贴以及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
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优化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3〕6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金〔2020〕4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等规定的省财政贴息及工作经费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