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台办贯彻落实《关于打造台湾同胞就业创业首选地的若干措施》工作实施细则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台办贯彻落实〈关于打造台湾同胞就业创业首选地的若干措施〉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市台办贯彻落实《关于打造台湾同胞就业创业首选地的若干措施》工作实施细则
为吸引更多台湾同胞来昆学习、工作、生活,深化昆台交流与融合,根据《关于打造台湾同胞就业创业首选地的若干措施》(昆办发字〔2023〕2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求职交通补贴
(一)申报对象、条件
在台湾地区前50位高校就读的本科生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台胞应届毕业生,来昆山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并完成面试。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台胞个人一次性交通补贴2000元。
第二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条件
台胞(45周岁以下)在昆山以独资、合资、合伙或个体等形式创办的市场主体,当年度吸纳台胞就业,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昆山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00元/人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家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 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台胞当年度首次在昆山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引进前在昆山无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海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引进当年年龄分别不超过40周岁、35周岁、30周岁。
3.所学专业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经济类、教育类、法律类、管理类、艺术类、公共卫生类等符合昆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方向的专业类别。
4.与昆山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除外)并在昆山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海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1万元的标准给予台胞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四条 薪酬奖励
(一)申报对象、条件
近两年新引进且在昆山企事业单位中连续就业满一年,当年度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依法在昆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台胞。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台胞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 20%,每人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习补贴
(一)申报对象、条件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台湾地区经教育部认定同等学历的台胞,当年度在纳入昆山市级实习活动的单位中实习不少于4周。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台胞个人3000元/人/月的实习补贴,补贴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见习补贴
(一)申报对象、条件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台胞,当年度与昆山企事业单位签订见习合同。就业见习期限根据就业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二)补贴标准
1.见习补贴:见习台胞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昆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单位给予的补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当年昆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
2.留岗奖励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50%以上的,且与见习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每留用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
第七条 租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
近两年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及以上、技师及以上的台胞。个人及家庭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博士(正高级职称)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600元/月、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400元/月给予台胞个人租房补贴。当年度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八条 附则
享受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4日起执行,由市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