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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顶尖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苏委人才〔2024〕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大力引进苏州高质量发展亟需的顶尖人才,进一步增强我市人才竞争力和国际显示度,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我市引进的,在产业科创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一流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为苏州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本计划分为创业类、创新类,创业类适用于领衔创办企业的人才,创新类适用于受聘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人才。

       第二条  顶尖人才所在领域一般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1030”产业体系,或符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顶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重要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菲尔茨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沃尔夫奖、科学突破奖、未来科学大奖等;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含通讯院士、外籍院士);

       3.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同时担任国家级创新平台负责人,并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

       4. 国家级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级医学类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医学类学(专)科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

       5. 近两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主流榜单排名前100位或学科排名前50位)、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等担任学术带头人、首席科学家、讲席教授;在国际一流企业(主要指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科技公司前100强)总部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在其主要研发机构担任研发总监等高级职务;

       6. 团队获得用人单位、地方资助经费5000万元以上。

顶尖人才申报时来苏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或尚未来苏。来苏后,需在我市全职工作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领衔创办企业的,占股应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受聘于企业的,企业支付的年工资薪金应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条  获得立项的顶尖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 项目资助。根据顶尖人才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事一议”灵活快速决策机制,按照A档5000万元~1亿元、B档3000~5000万元给予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为5年,按项目进度分年度予以支持。

       2. 乐居保障。顶尖人才在苏购房后,可按照项目经费的10%给予购房补贴,最高1000万元。在苏无自有住房的,给予1万元/月的租房补贴,一般不超过5年。顶尖人才可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享受优先选房待遇,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在“院士驿站”短期过渡。

       3. 事业发展。建立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支持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转化所得收入留归团队支配使用,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收益内部分配办法,不上缴财政,不抵冲财政专项支持经费。

       4. 团队建设。经顶尖人才举荐的人才,符合姑苏人才计划基本条件的,可予以直接认定或进入面试环节。把顶尖人才所在单位纳入重点联系服务单位,精准掌握引才需求,通过举办猎聘会、网站发布等方式帮助解决人才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5. 生活待遇。将顶尖人才作为市领导联系服务重点对象,提供“一对一”人才服务,顶尖人才可享受医疗保健、免费游览景区、机场和高铁绿色通道、子女教育服务等高层次人才礼遇,相关待遇惠及其直系亲属。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顶尖人才引进力度,持续拓宽引才渠道,定期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发布顶尖人才需求和攻关项目榜单,强化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院士论坛、高层次学术会议等重大平台的引才聚才作用。

       第五条  充分调动用人主体的积极性,对引进顶尖人才的相关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顶尖人才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实施,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具体推进。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七条  认定程序:市各主管部门经尽职调查、同行评议后,向市委人才办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后,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各主管部门应与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多方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和调整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顶尖人才立项后,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定,降低绩效指标,违反规定的予以中止或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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