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苏委人才〔2024〕5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领军人才/姑苏人才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大力引进苏州高质量发展亟需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建设,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我市10个重点产业集群和30条重点产业链开展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重大技术攻关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等类别,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三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 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经历;

       3. 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入不少于1亿元,且能够在未来5年实现产业化。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苏创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的领军人才,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青年创业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研发、管理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

       2.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 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为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创新研究或技术攻关的领军人才,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青年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2. 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应拥有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在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创新人才研究方向应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

       3. 人才引进后须全职在苏工作3年以上,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4. 引才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六条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项目、社会资本支持的创业项目、专家举荐的项目、高水平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

       第七条  获得过世界杰出女科学家成就奖、世界经济论坛青年科学家、《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年度35岁以下科技创新35人、《科学》杂志年度青年科学家等称号的人才,苏州市企业高端人才,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直接立项。

       第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给予1000~3000万元的项目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分层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得500万元项目资助的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其余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对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验收且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领军人才,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分层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后,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并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十条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县级市(区)委及以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辖区按市、区1∶1分担,县级市按市、县1∶3分担,申报单位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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