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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级,人工智能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智能制造产业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指减速器、伺服驱动系统、控制器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鼓励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固定的研发和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3000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5000万元;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亿元。

 三、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

  (九)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

  (十)单独设立研发团队或部门,具备产品(含软硬件)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

  (十一)建有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相应的工业软件和网络,能够实现规范化的工艺生产流程。

 四、质量要求

  (十二)建有质量管理系统,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能够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精准追溯和管理优化。

  (十三)具备与企业生产及服务相适宜的过程检测和出厂检测设备和手段,检测设备和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法定校准,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业应按照GB/T 19001或ISO 9001等先进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十五)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实现、基础保障等方面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持续运行。

  (十六)企业在以下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或等同国际标准):

  l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l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lGB/T 16855.1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设计通则;

  lGB/T 3832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抗扰度试验;

  lGB/T 3833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发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l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

  lGB 11291.2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lGB/T 36008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

  lGB/T 10827.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4部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主营产品须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五、人员素质

  (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具备与其所开展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建有产品部署、运维、升级所需的服务系统,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现场或远程服务。

  (二十一)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二十二)产品质保期不少于1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会责任

  (二十三)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近三年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十四)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十五)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十六)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器人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二十八)经企业自愿申请,注册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二十九)有关行业协会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三十)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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