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切实为高层次人才落地苏州、扎根苏州提供子女教育关怀,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以《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为依据,主要包括A类(顶尖型人才)、B类(领军型人才)、C类(拔尖型人才)、D类(紧缺型人才)。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分类解决、属地管理和统筹安排原则,主动加强服务,突出有效作为,做实、做细、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工作。
第三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和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优质学校,作为吸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的定点学校。各县级市(区)定点学校中,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原则上分别不少于2所。对人才子女教育需求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定点学校数量。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可享受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优惠待遇:A、B类人才子女,由市教育局、人才所属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意向学校或定点学校就读,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列入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C类人才子女,由市教育局、人才所属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定点学校或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就读;D类人才子女,由人才所属县级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普通高中学段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别、同星级的原则安排就读。
第六条 A、B、C类人才子女办理入(转)学的具体流程:登录服务平台提交基本信息,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审核确认,由相关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理落实。D类人才子女的教育服务工作,由各县级市(区)细化流程。
第七条 人才服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需求摸底调研,4月初发布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报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育政策、入学招生咨询服务,6月底前明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落实意见,8月中旬前学校完成入(转)学办理。开学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学申请,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才工作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