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鼓励各类单位或个人作为引荐主体协助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其中个人是指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科技镇长团成员以及其他对苏州招才引智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为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才是指从苏州市域范围以外全职引进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 创业类引才是指被引进的人才在苏注册创办企业,并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2. 创新类引才是指被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苏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少满6个月。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引进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人才:《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的A类人才。
第二类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类除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第三类人才:符合条件的苏州市企业高端人才。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引荐主体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人才引进前或引进后3年内被认定为第一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最高100万元。第一类人才中,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奖励100万元,省、市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60万元。
2. 人才引进后3年内被认定为第二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最高30万元。人才引进后在第一年内被认定的奖励30万元,在第二年的奖励20万元,在第三年的奖励10万元。人才落户前通过苏州申请相关人才计划并入选的,以到岗时间参照执行。
3.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第三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创业类引才奖励对象为引荐主体。创新类引才奖励对象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引荐主体。引进同一人才,上述单个类别的奖励只实施一次,符合多个类别要求的,按就高不重复实施。单个主体同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取得突出成绩的引荐主体经评选后可命名为当年度“苏州引才伯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常态化接受申报。经备案、评议、认定等程序后兑现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引荐主体推荐意向落户人才时需及时备案,经备案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后,引荐主体可提交奖励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