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持续优化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关于苏州市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1年,在苏州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 符合《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C类及以上,且年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人才;
2. 在我市重点产业用人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且年工资薪金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骨干。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县级市(区)委及以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年度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B类及以上人才,可不参与评分直接给予奖励,其他人才通过积分认定的方式每年择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根据人才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每人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累计不超过12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人才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年终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奖励资金通过所在单位划转至本人。
第五条 申请人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当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申请该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度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格,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政策规定与原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