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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审员实践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实践与培训作用,提升预审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28日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审员实践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实践与培训作用,提升预审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践基地作为预审员业务实践、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的重要平台,应当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

       二、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基地需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保护中心审批同意后设立。实践基地设立后,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经审核同意,其资格可以延续。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拥有承担实践基地任务的必要技术能力和承接能力,保障预审员实践相关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保护中心为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实践基地需定期向保护中心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保护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持续优化。

       第七条  为提升培训质量,实践基地应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且有具备一定培训经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师或讲师。

       三、实践活动与考核

       第八条 保护中心负责制定实践基地年度活动规划,并委托实践基地具体实施。实践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活动申请,经保护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根据保护中心的委托或要求,制定具体实践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参与对象、时间安排、实施方式等内容,并报保护中心审核。

       第十条  实践基地活动应围绕提升预审员专业技能、增强技术认知与把握行业动态等目标开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调研、实习培训、座谈沙龙等。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保护中心提交实践活动总结,对活动开展过程、预审员参与情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等内容进行报告,作为评估实践基地工作成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实践活动的预审员应积极响应实践基地的组织安排,认真参与各项活动,并于活动结束后填写提交实践活动问卷。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将收集并整理预审员对实践活动的反馈意见,作为评估实践基地工作质量与改进方向的参考。

       四、监督

       第十四条  保护中心将对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组织、实施效果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以确保培训质量与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应积极配合保护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与完善。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依旧无法满足实践基地基本要求的,保护中心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实践基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心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全体成员积极进取、不断创新。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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