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审员实践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实践与培训作用,提升预审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28日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审员实践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实践与培训作用,提升预审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预审员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践基地作为预审员业务实践、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的重要平台,应当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
二、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基地需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保护中心审批同意后设立。实践基地设立后,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经审核同意,其资格可以延续。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拥有承担实践基地任务的必要技术能力和承接能力,保障预审员实践相关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保护中心为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实践基地需定期向保护中心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保护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持续优化。
第七条 为提升培训质量,实践基地应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且有具备一定培训经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师或讲师。
三、实践活动与考核
第八条 保护中心负责制定实践基地年度活动规划,并委托实践基地具体实施。实践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活动申请,经保护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根据保护中心的委托或要求,制定具体实践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参与对象、时间安排、实施方式等内容,并报保护中心审核。
第十条 实践基地活动应围绕提升预审员专业技能、增强技术认知与把握行业动态等目标开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调研、实习培训、座谈沙龙等。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保护中心提交实践活动总结,对活动开展过程、预审员参与情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等内容进行报告,作为评估实践基地工作成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实践活动的预审员应积极响应实践基地的组织安排,认真参与各项活动,并于活动结束后填写提交实践活动问卷。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将收集并整理预审员对实践活动的反馈意见,作为评估实践基地工作质量与改进方向的参考。
四、监督
第十四条 保护中心将对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组织、实施效果及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以确保培训质量与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应积极配合保护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与完善。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依旧无法满足实践基地基本要求的,保护中心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实践基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心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全体成员积极进取、不断创新。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