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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实施意见

苏府规字〔2024〕13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苏州市级,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发挥龙头企业在全市创新格局中的引领作用,高水平打造创新领军企业,推动我市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的重大任务,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放大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探索建立面向主导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使高质量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不断提升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建设目标

       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建设一批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技术研究院”)。通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创新成果持续产出、强化知识产权和标准引领、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开展行业合作交流,优化制造业创新生态环境,显著提升我市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行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撑基础作用、行业中介组织的保障服务作用,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二)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及转化扩散,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支撑产业发展;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创新成果持续产出。通过加强中试条件建设,增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中试能力,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加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和应用。建设若干应用场景,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四)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探索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化战略协同推进的机制与路径,逐步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创造、标准研制三同步,推动构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导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推动标准相关专利在技术产业化应用中的价值实现,探索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形成战略前瞻布局。参与或组建重点领域标准化联盟,研制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标准。积极参加各类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和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制定,助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提升。

       (五)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有望突破“卡脖子”难题或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的尖端人才。集聚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技术攻关,形成人才引领、市场运作、协同攻坚的新机制新模式,促进人才与产业双向融合。探索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激活技术技能型人才创新动力,为我市制造业发展培育一批高水平技能人才。

       (六)开展行业合作交流。加强国内国际技术创新信息的跟踪、收集、分析。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举办产业创新论坛、技术研讨、技术成果路演、产学研对接等活动,发布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四、组建条件

       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龙头企业牵头。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属于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球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省市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链主企业、省市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骨干企业(满足其一)。

       申报主体近2年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目标任务明确。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方向符合省、市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重点领域发展方向,或省、市未来产业重点方向。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制定明确的研发任务和技术路线图,并按照技术路线图组织实施。

       (三)组织架构完备。先进技术研究院为申报主体单独设立的内部机构,有专属的办公、研发场所,建立科技研发管理、激励机制,财务实施专项核算。

       (四)创新能力较强。先进技术研究院由本领域省级以上研发带头人任院长,有固定的研发团队,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自主掌控原创核心技术和成果,具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能力。(研发投入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牵头产业交流。先进技术研究院具有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能够牵头组织高水平技术交流、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过程管理

       (一)明确组建流程。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论证、现场核查、对外公示、市政府认定的工作流程。申报主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强化跟踪指导。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建设期内,先进技术研究院应每半年定期开展自查,并以简报形式向市工信局报送工作情况。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牵头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集聚各产业领域专家力量,为先进技术研究院提供咨询建议、实施指导、产学研对接等服务,驱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发展合力。

       (三)开展考核评价。建设期内,市工信局会同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先进技术研究院考核评估,并形成评价结果。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将依照规定给予补助;未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本年度不予补助。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先进技术研究院予以调整。

       (四)落实监督管理。参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要求,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信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在苏州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引,落实建设任务。各职能部门要把廉洁意识融入到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二)加强资金支持。统筹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对在本文有效期内认定的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连续三年每年对其建设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第二年最高各1000万,第三年最高3000万元。资金按照“直达快享”的执行原则,由市工信局直接拨付至县级市(区)各项目单位。

       (三)统筹要素保障。鼓励各县级市(区)政府加强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探索有效支持方式,支持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支持先进技术研究院申报各类国省市级创新荣誉,支持能力强、机制优、引领示范作用大的先进技术研究院承接国省市级项目。

       (四)探索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鼓励银行探索支持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的金融产品。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56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对于按照《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已认定的55家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仍然按照《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管理考核和财政补助,不再参与苏州市创新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认定。对第一、二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市级财政按照各县级市(区)政府实际奖励金额的30%承担;对第三到第五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市级财政按照各县级市、区政府实际奖励金额,分别承担1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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