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苏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高水平构建一批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
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产业创新集群策源能力
1.布局高能级创新载体。按照全域化多点布局建设姑苏实验室,对纳入姑苏实验室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所在县级市(区)承担。充分调动各县级市(区)的积极性,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部分科研设施投入和部分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与县级市(区)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全过程支持新建或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 2 亿元资助。对在苏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参与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对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资助。培育建设一批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鼓励地方、创新型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统筹资源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 5000 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 2000 万元资助,对新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 1000 万元资助。对新获认定的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奖励。谋划建设高水平的大科学装置、高级别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等,并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支持海内外大院大所、创新型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或创新团队在苏州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引导企业建设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给予每家机构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或绩效资助。(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2.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给予 30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的企业给予1000 万元奖励。每年对苏州市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0 万元。支持生物药、航空航天、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医疗器械、机器人、光通信、高端纺织、钢铁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营业收入上台阶等指标给予企业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首次突破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最高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资助。对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壮大高成长科技企业。对独角兽培育企业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对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县级(区)联动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 2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 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对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库、苏州市重点软件企业库的企业,对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 50%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4.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实施一批基础研究试点项目,给予每家不超过 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围绕创新集群建设的重大和前瞻性问题,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支持企业在生物药、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航空航天、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医疗器械、机器人、光通信、高端纺织、钢铁新材料产业等重点领域完成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单个项目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航空航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于科技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和参与完成单位,根据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最高按 1∶2 的比例给予资助。实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专项,在可再生能源替代、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高效利用、生态固碳增汇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集成示范,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的形式遴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5.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根据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对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在苏州建设、各县级市(区)在大院大所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引导大院大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建在大院大所的产学研联合研发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支持。支持在全球智力比较密集地区建设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每家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有关单位举办有影响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清华大学深化战略合作协议》,实施新一轮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6.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技术转移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根据使用绩效、服务绩效给予使用方、服务方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每年度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给予最高100 万元运营补贴。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产生的保费,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保费补贴。对科技企业的科技贷款利息给予最高 100 万元利息补贴。对银行向科技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提升科技服务对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支撑能力,培育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科技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和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200 万元支持。(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7.加快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 10%~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属于医疗器械及医药制造范围的上浮 20%。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按年度销售总额 10%~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采购《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使用产品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二、着力增强产业创新集群竞争优势
8.培育壮大产业创新集群。对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集群(产业集聚区、先导区、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产业创新集群工业企业当年度设备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 6%~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促进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院所参与承接国家、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大项目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非政府投资的信创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比例,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活动情况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同时对国家级平台(基地)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省级平台(基地)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9.打造生物医药产业地标。鼓励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按年采购总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支持生物医药龙头企业会同本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高校等开展产业化阶段技术联合攻关,按项目总投入 10%~30%比例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扶持。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资助。推行药品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对承担研发生产服务的 CXO 平台,且与委托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按年度交易费用的 2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对在国内开展,并在本市转化的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按照临床试验Ⅰ期、Ⅱ期、Ⅲ期不同阶段,根据实际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3000 万元支持;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实际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 万元支持。对全市医疗机构中取得 GCP 资质的,给予每家最高(认定专业数+1)×50 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支持全市取得 GCP 资质的机构联合在苏企业共同开展临床医学研究,给予每家机构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资助。(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0.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以及测试验证等给予最高 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专业从事集成电路 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 EDA 研发费用最高 30%的研发补助,最高补助 1000 万元。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最高按每款产品订单实际生产费用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 万元。鼓励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集成电路产品,对于使用非关联本地设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且年使用金额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最高奖励 100 万元。支持苏州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 等共性服务,按照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的成效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11.全面推进企业“智改数转”。鼓励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 2%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市级财政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认定为省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资金不高于省级的 40%),对市级智能工厂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全球“灯塔工厂”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市级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和优秀服务商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4000万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优秀机构对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建设“灯塔工厂”、智能工厂(车间)等提供咨询诊断服务。(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12.持续打响“工业互联网看苏州”品牌。对服务企业数超 500 家、连接设备数超 5 万台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跨行业、专注特定行业服务的优秀平台,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在苏州建立工业互联网独立研发机构、应用推广机构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和重点高等院校等单位,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推动 5G 在垂直行业的先导应
用,对市级垂直行业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遴选“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对相关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完成省五星级的上云企业给予一定补贴。遴选安全防护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13.做强做优做大数字产业。支持软件企业加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平台类软件的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解决方案集成,高质量建设一批软件创新应用研究院,每年对创新应用研究院建设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最高 1500 万元。对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等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在关键领域形成国内、国际开源引领能力的开源软件项目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苏州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按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 20%给予场景提供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200 万元的奖励;按实际研发投入 20%给予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鼓励在苏机构建设运营传统行业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求发布、人工智能企业解决方案发布及供需信息匹配对接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运营经费20%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支撑平台,择优给予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开放平台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苏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核心区;每年度安排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 200 万元,组织一批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 100万元。每年度遴选建设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应用示范和社会应用示范场景,对入选的应用场景开放方或应用产品提供方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4.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对经认定的“近零碳工厂”予以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结合投资额比例按照节能量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和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予以补助,对获得能效“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深入推动镇村两级工业集中区优化整治提升,对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等,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三、持续扩大产业创新集群人才供给
15.加强高端人才引聚力度。聚焦生命科学、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加快引进战略科学家等顶尖人才,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保障其开展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研究。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对引进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5000 万元、1000 万元的资助。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两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对入选两院院士的,给予入选人才 200 万元奖励,并给予培养单位 500 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外籍院士工作站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扶持,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
16.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对于符合产业创新集群的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15 万元的薪酬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给予个人最高 100 万元安家补贴、引才单位最高 50 万元引才补贴。对产业创新集群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累计可享受最高100 万元的贡献奖励。(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17.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青年领军人才的,最高可享受 200 万元项目资助。对进站的博士后,给予最高 12 万元的生活补贴;对出站留苏和来苏企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 30 万元安家补贴。对产业亟需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可分别享受不少于 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租房(生活)补贴。(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8.深化拓展招才引智矩阵。对来苏或“出海”建立独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配套“海鸥计划”“驻留计划”“校地双聘”等柔性引智举措,单个项目(个人)补贴上限提高至 100 万元。突出用人单位主导用人,对引进后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实施高层次人才举荐办法,对举荐人才成功的,最高可获得 50 万元引才奖励。鼓励社会资本以投带引优质人才项目落户苏州,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鼓励市场机构开设境外高端培训项目,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境外培训,择优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9.大力营造舒心无忧环境。发挥“姑苏人才基金”直投作用,逐步增资至 20 亿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不低于100 亿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申请享受最高 5000 万元(企业)、300 万元(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布局建设若干个高品质人才社区,未来三年提供不少于 10 万套人才公寓,筹建 30 个以上“青年人才驿站”。在全市推广人才优先购房政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最高 800 万元、300 万元。(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团市委)
20.强化产业人才基地建设。支持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工业互联网等产业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引进或合作的重大技术人才培训基地,“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机构和企业在苏州开展软件专业教育培训,对省级、市级产业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政策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和财政体制要求落实。文件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原有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本文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