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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科字〔2017〕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科技专项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开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昆山高新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镇科技办: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27日


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公开、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国家、省、苏州市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科技创新项目、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无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及信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衔接国家、省、苏州科技计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和进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审核申报材料;

        (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协调项目的实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四)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技、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主体、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昆山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真实填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围绕项目立项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可行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的人员、经费、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开展评判。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机制,采用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流程:

        (一)确定评审项目。根据项目网上申报情况,对申报项目的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划分项目组别。对进入评审的项目按计划类别、专业领域进行组别划分;

        (三)遴选评审专家。每组原则上由3-5位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综合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同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综合专家包括管理类专家、金融财会类专家等。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在市科技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四)专家网上评审。被邀请专家根据项目评审标准,对评审权限内的项目进行网上打分,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和维护专家信息库。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回避。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评价意见不予采信、暂停邀请评审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对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专家网评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由职能科室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拟立项目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报市政府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市科技局监察部门提出,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须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项目验收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开发人员、项目经费预算、共同条款、附加条款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书中提出明确的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技术路线、项目预期成果、经费使用预算,以及具有可考核性的量化指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订,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发放科技创新券等形式予以拨付和兑现。项目资金(创新券)拨付流程包括:承担单位网上提交资金拨付申请,业务科室、财务室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提交资金拨付收据,拨付项目资金至相关单位等。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是指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十条 实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采用现场抽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属区镇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总结,重点项目需提供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经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撤消项目并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科技资金等处理。被强制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将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原则上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需要调整、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项目调整、中止或撤消的批复。批复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或终止履行项目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预算编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重大项目经费使用委托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监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对项目经费(含单位自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经费审计制度。对昆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经费使用调查审计、内部审计等。

        第四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市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重点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监察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内部审计,并出具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内审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如因客观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

        第四十七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文件、资料,经区镇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六)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提供);

        (七)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现场考察、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函审验收是指采用信函或网络形式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专家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由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市科技局监察部门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第五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核准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五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费使用合理、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于经费使用合理、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因客观因素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完成合同规定,但已达到合同额70%以上的项目,视为总结结题;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的;

        (五)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五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验收证书相关信息,经业务主管科室审核通过后,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相关手续。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统一编号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市科技局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将《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和电子文档、以及项目资料存档,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章 科技信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根据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省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苏州市科技局印发的《苏州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5]3号)、昆山市政府印发的《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昆政发[2015]64号)以及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昆山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由市科技局对实施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实施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六十条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者和评价者。执行者包括申报和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项目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评价者包括作为评审专家的自然人和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社会法人。

        第六十一条 对执行者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对执行者在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其他管理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评价者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对评价者在参与科技项目评价服务中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以及是否公平、公正、合规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六十二条 信用记录。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行为。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信用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第六十三条 信用评价。科技信用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价。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执行者和评价者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六十四条 结果应用。市科技局对执行者和评价者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科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市信用办要求,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系统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

        第六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记录方式、评价标准、结果应用参照《苏州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5]3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1年印发的《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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