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苏州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 号)和《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面向科技、文化创意以及相关产业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提供综合服务和发展空间。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团队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服务能力。
(三)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以注册时间为准),拥有 3年以上场所使用权,在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 20 家(个),其中企业占比不少于 30%。
(四)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个人)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等。
(五)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并提供以下服务功能:
1.众创空间(含虚拟孵化平台)为创客提供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产品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创意思想碰撞交流等空间。
2.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提供投资路演、股权众筹、投资融资、阶段性收购并购等服务,帮助企业、团队(个人)解决投融资需求不少于 2 项。
3.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不少于 2 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
4.举办“会、展、赛、课、营”等活动,每年不少于 3场;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国际合作、媒体宣传等服务,每年服务数量不少于 50 家(人)次。
5.提供业务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法律援助,为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领取和兑现苏州市科技创新券等服务。鼓励众创空间围绕优势专业领域,为创客提供贴合产业特点的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研发方向、目标产品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如在孵团队(个人)在此期间注册成企业可适当放宽到 24 个月;
(四)企业注册地和研发、办公场所须与本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苏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相关附件:
1.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场地使用证明;
3.运营团队名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4.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已注册企业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毕业企业名单;
6.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7.举办活动、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包括活动通知、签到表、图片、服务案例及协议等);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申报采取属地化方式,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并授牌。
第七条 对当年新备案、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补。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奖补经费由苏州市财政和众创空间注册地区财政按 1:2 比例分担。
已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可纳入市级众创空间管理体系;符合市级众创空间条件的,经备案后可申请奖补。
第八条 当年新备案、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的众创空间,可优先推荐在孵创业项目申报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按照《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实施细则》给予支持;可优先推荐众创空间集聚的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申报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按照《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实施细则(试行)》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自众创空间备案后第二年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连续两年对市级众创空间从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孵育成效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50 万元后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后补助经费由苏州市财政和众创空间注册地区财政按 1:2 比例分担。自众创空间备案后第四年起,将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连续两次考核、抽查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需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十一条 市拨经费按照《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开展各地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备案和绩效管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附件:
1.《苏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2.苏州市众创空间绩效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