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增量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产学研资金使用遵循着眼长远、注重前端、应用导向、定向组织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重大项目确定和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管理方式,按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产学研资金的实施管理,共同拟定产学研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产学研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产学研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产学研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第七条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二)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四)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五)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六)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第八条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一)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二)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三)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产学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加强对项目的前瞻部署与定向组织,编制发布《关于组织推荐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