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开发,推动我省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厅、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引导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批复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送行监督检查。省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向引导资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政策,适应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适应我省发展软件产业的有关要求、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重点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域、优势行业、骨干企业,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拥有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形成定位明确、多元并进、优势突出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
(三)自主开发、鼓励融合。支持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先进制造业自主开发或双方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做到项目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
(五)政府引导、绩效优先。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产业。以绩效目标作为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益。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并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基于我省传统制造业的嵌入式软件、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对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软件创新,基于网络服务的软件开发和应用,面向行业应用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以及数字化3C、行业应用电子产品和系统、新型元器件等集成电路产品。
(二)支持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或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
(四)优先鼓励和支持省内生产性企业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
(五)支持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
(六)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城市信息化、农村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等重大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带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七)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按因素法补助、定量考核后“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对软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根据申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近年来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对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以及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品适用度、项目投资额以及产品投入使用后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结合合作开发协议,分别给予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一定补助。对省内生产性企业优先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根据所采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以及采购金额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对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根据参训人数、专训人员合格率以及劳动合同签约率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有关规划以及当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初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符合引导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江苏范围内的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各市、县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补助项目的技木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风险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选择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并提出补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形成的会办意见通过联合行文报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再联合行文,下达支持项目,拨付支持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由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办法(办法另行下达),制订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引导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考评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商省财政厅在项目绩效考评基础上,全面总结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的依据。对当年引导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并重帮安排。
第五章 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指标后,必须在1个月内下达和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到期未能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的,需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原因。否则,省财政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4]93号)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