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实现经济的率先复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重点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调整振兴步伐,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省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分地区、不按部门、不按产业切块,实行集中管理,主要根据申报的项目及评审结果择优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主要是:
(一)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五)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六)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第九条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一)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二)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第一批),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第二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二)申报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的企业须提供上述期限内开具的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及兼并重组支付凭证;
(三)申请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补助的项目需附:
1、省相关部门出具的首台(套)证明材料;
2、买卖合同及购货发票。
(四)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五)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各市、县(含由县成建制改成的区,下同)及省级单位于7月10日前将第一批申报项目材料上报到省财政厅,第二批申报项目为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地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相关项目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附政府意见)。
(二)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辖市本级项目申报数不超过15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8个;各县(市)不超过6个,其中第一批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各地和省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