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实施细则》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8月19日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现就实施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条件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是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重要补充。在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申请短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
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申报程序
1、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
2、用人单位物色人选并签订正式合同后,填写申报书,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待遇
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四、其他
1、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专项办同意。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
2、本《细则》实施前已进入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长期项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协议,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需商用人单位并报专项办同意,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