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提名单位(专家):
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14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人事关系在江苏省内单位的下述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四)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五)2010年(含)以后的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省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 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苏科技规〔2018〕133号)的要求;
3. 所设省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5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院士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人,或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
(四)院士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三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提名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第十七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一条 违反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或列入省科技信用管理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