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十一五”期间“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技领军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3. 近三年来,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 近三年来,在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应用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6.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 近三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三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5.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才。
6.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担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列入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资助的对象优先提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集中2次进行,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两院”院士推荐,第二、三层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