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给予资助。为规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及保护能力,积极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经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培育的单位;
(三)领导层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
(四)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主导地位,经济效益显著;
(六)主动实施战略推进计划,并为此提供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九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中外专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家咨询服务;
(六)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示范现场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项目总体目标任务以及总体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30—50万元,并采取分期下达的方式,立项当年下达资助额度的60%-80%,项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四条 承担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协助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期满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