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指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省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0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30万元。
(三)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奖励,每件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八)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3)。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20日前汇总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汇编《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4),于每年5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同时废止。